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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1 生效日期: 2003-12-3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3]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区各级人民政府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部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乡村道路交通事故和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必须引起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的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从根本上改善我区乡村道路交通的安全状况,给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把预防和减少乡村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内道路(包括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要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经常分析本辖区内发生事故的原因,研究预防的对策,督促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依照国家赋予的职权,严肃执法,严格治路、治车、治人(驾驶员),把执法管理工作落实到每一个乡镇、村屯,每一台机动车辆,每一位驾驶员,不允许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执法的空白点,确保政令得以及时、准确、全面地贯彻落实。 
  二、逐步改善乡村道路状况 
  由于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低,公共道路交通的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全区现有乡村通车道路30560公里(其中等外公路14560公里,村级道路16000公里),这些道路路况差,事故隐患多,严重影响行车安全,需要逐步对其进行改造。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规划,逐步对等外公路进行改造,提高道路等级,减少等外公路。对16000公里的村级道路,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对道路现状进行评估,制订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使我区乡村道路在质量上迈上一个新台阶,以改善乡村道路的行车环境,为“村村通班车”创造必要条件。 
  三、采取措施促进乡村道路客运发展 
  为了杜绝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货车违章载人,有效防止和减少乡村发生群死群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发展乡村客运。自治区交通厅要牵头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等外级道路客运通行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交通部门要选取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不同道路环境、不同车型开展乡村客运试点工作,并尽快总结经验在全区推广。凡经公路部门验收列入公路里程统计的乡村公路和符合客运通行标准的等外级乡村道路,交通部门原则上均应组织开通客运班车(客运车辆应是适合当地道路和地理条件的、列入国家客车生产名录的客运车辆)。对等外级乡村道路的客运线路,由各县(自治县、市、城区)交通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定。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开通从县城、乡镇到村屯的客运班车;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乡村,逐步推行“一片一公司”、“一车多线”的经营模式;积极利用经济手段,降低乡村客运经营成本,促进乡村公共客运的发展。对只在乡村道路运营且经济可行性分析难以盈利和严重亏损的客运班线,在自治区事权范围内,自治区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有关税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牵头,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以降低其营运成本,使乡村客运班车能够正常运行,保证广大农民群众出行“走得了、走得安全、走得经济”。 
  四、加强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是有效防范乡村道路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地区和乡村道路交通特点的管理模式,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一)贯彻落实乡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2]4号)提出的要求,市、县(市)、乡(镇)、村(居委会)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人,形成层层负责的管理模式。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内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有关情况,建立相关台账,督促无牌、无证及脱检车辆的车主依法按规定办理车辆入户登记、年度审验、按时报废等手续,禁止应报废的车辆继续上路行驶;杜绝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货车等非营运客车违章载客行为。要制定相关的教育学习、监督检查等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 
  公安、交通、农机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以典型的交通事故案例为教材,在广大农民群众中开展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的交通法制观念、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增强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意识,增强村民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三)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 
  公安、交通、农机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发证管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建立和完善驾驶员的日常学习、考核制度,保证安全教育到位,安全生产意识入心人脑,使安全行车、防范事故成为驾驶员的自觉行为。 
  (四)加大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公安、农机管理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对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和执法力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乡村道路的巡查监控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各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确保乡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鉴于目前乡镇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薄弱这一实际问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将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委托给乡镇公安派出所,由其履行交通警的职能,以充分发挥一警多能的作用(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公安厅另行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农机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拖拉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等外路、乡村道路上拖拉机违章行为的查纠,严厉查处拖拉机无牌无证行驶、违章载人、驾驶员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行为;对无牌、无证、脱检的拖拉机,要督促机主办理入户、补检手续,该报废的坚决督促其报废,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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