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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9-06 生效日期: 1990-09-06
发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为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办事效率,便于外商在浦东新区投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特制订浦东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办法如下:

  一、申请条件
  凡在本市浦东新区申请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浦东新区总体规划和投资方向的要求。

  二、审批部门和审批权限
  (一)总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总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限制性项目,外商独资经营项目,以及外高桥保税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金桥出口加工区等市级重点开发区域内的项目,由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负责审批。其中,能源、原材料需国家平衡,或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需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二)总投资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非限制性项目,由有关主管局或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三)总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需报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非生产性项目,由市外资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批。

  三、审批程序和审批期限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上报项目建议书;
  2、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
  3、申请颁发批准证书;
  4、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二)外商及中方投资者,应根据投资项目的金额和内容,分别向市外资委或有关主管局和区、县人民政府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以下简称报批文件)。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报批文件由中方投资者负责报送;外商独资企业的报批文件由外商委托本市的咨询代理机构报送。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经批准后,由市外资委颁发批准证书。
  (四)浦东新区内由本市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审批期限自收文之日起分别为:项目建议书二十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合同、章程三十天;颁发批准证书七天;核发营业执照十五天。
  审批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缺少必要报批文件的,可以要求补报。如需要补报文件的,审批期限按收到文件之日重新起算。

  四、其他事项
  (一)香港澳门台湾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浦东新区的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对本办法未列明的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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