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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兰州民百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7 生效日期: 2003-08-07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3]35号
 兰州民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审计署2002年对16家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2002年完成的对上市公司200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情况,你公司所属亚欧商厦大楼1994年建成并交付使用,价值4.38亿元,因人防结建、墙改专项审查、施工图审查等手续未办理,致使已建成八年之久的楼房至今仍未办理产权手续(无房产证),办理上述相关手续预计尚需费用600余万元。该公司对上述产权证未办理情况及预计费用未进行披露。
  经我会复核,上述未披露情况属实,违反《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修订稿)第15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你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情况于9月1日前书面报送中国证监会兰州特派办。 二○○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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