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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5 生效日期: 2003-12-15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2003]4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对公路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的管理,制止公路超限运输违法行为,保障公路的完好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超过公路限定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为超限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4.2米); 
  (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 
  (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 
  (五)车辆轴载重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三、超限运输车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经批准后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四、省公路管理机构可在经省政府批准的交通收费站(稽查站)、省际国道和省道进出口路段、矿区进出口路段定点设置检测装置,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经检测属超限运输的,必须卸载才能放行,禁止只罚款不卸载。 
  五、在公路上未经批准擅自超限运输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卸载,对拒卸或故意逃逸的,依法予以处罚。 
  六、运输车辆超过公路限载标准行驶,经过检测其车辆轴载重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必须依法承担公路损害赔偿责任,并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赔(补)偿费用。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加强对超载车辆的管理,保证道路安全畅通。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拒绝或暴力阻碍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公路路政管理人员要恪尽职守,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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