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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切实做好2002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6 生效日期: 2002-07-26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02]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今年是我省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年,也是新的农业税征收工作开展的第一年。认真做好今年的农业税征收工作,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现就今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切实做好今年农业税的征收工作。随着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税费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对农税征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今年又是我省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年,也是新的农业税征收工作开展的第一年,今年能否开好头,起好步,对今后搞好征管工作十分关键。各地要认真学习农村税费改革文件,提高认识,积极适应变化了的农税征管形势,及时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做好农税征管工作,为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农业税收政策制定和税款征收过程中,要全面贯彻中央和省有关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坚持“减轻、规范、稳定”的原则,努力做到“四个确保”,即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要把今年的农税征管工作放在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同样重要的位置上来抓紧抓好,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赣府发[2002]11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2]10号)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确保农村稳定的高度,提高认识,创新方法,依法征管,文明执法,切实抓紧抓好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完成今年新的农业税征收任务。 
  二、改进和完善农业税征收方法。各地要将农村税费改革后新的农业税任务在农业税夏征之前落实到纳税单位和农户。农业税计税价格按赣府发[2002]10号文件规定执行。今年农业税的征收,一般采取征收代金的办法,也可继续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依质论价、多退少补”的办法,农民以完成农业税金额任务为准。具体是交粮食还是交现金、交早稻还是交晚稻,由农民自主决定。凡是用早稻交纳农业税的,统一实行“随行就市、依质论价、多退少补”;凡是用晚稻交纳农业税的,参照省政府确定的收购保护价,实行“依质论价,多退少补”。今年的农业税征收任务一般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征收机关可以根据当地种植农作物的情况及其收获季节和纳税人的经济状况,实行夏、秋两季征收或者实行常年征收。农业税征收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征收机关委托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等单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乡镇可设立纳税大厅常年征收,也可以在村或村民小组设立流动或固定征收网点,实行“定点、定时、定额”集中缴纳、分户开票。要积极创造条件,改进征收方法,逐步实现由过去上门征收到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转变。各地要通过调整理顺关系,明确执法权限,建立征收机关依法征税、乡镇政府领导和组织乡村干部协税护税的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体制。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农业税的征收工作。粮食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代扣代缴农业税的责任,并及时与财政部门结算清缴农业税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占压农业税款。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提供结算资金。各地各部门不得搭车收费,不得在农民交粮时代扣除农业税及其附加之外的任何税费。 
  三、坚持依法治税,强化征收管理。各地要以农村税费改革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农业税的征管程序。在农业税征收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赣府发[2002]10号文件规定,坚持做到“八到户”,即:税收政策宣传到户,征收任务落实到户,征收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纳税通知书下达到户,税票开具到户,征收结算到户,减免落实到户。要提高税收征管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坚持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做到应收尽收。在征收工作中,要严肃征管纪律,严格做到“九不准”,不准借改革之机,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不准以任何形式组织“小分队”,更不允许动用公安、司法力量到农民家中扒粮食、牵牲口、搬家具,强行征收农业税,甚至借机打骂、关押群众;不准收税不开票和收税打白条;不准突破农业税税率及其附加比例;不准随意扩大农业税征收范围;不准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乱罚款、搞摊派;不准将其他税费同农业税混征;粮食部门不准以任何理由拒绝代扣农业税;不准截留、挪用税款。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征管手段,对纳税人偷、逃、抗税和无正当理由拖欠农业税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认真做好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今年我省部分地区遭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依据灾情轻重程度区别对待,严格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认真做好受灾地区的农业税减免工作。在执行农业税减免政策时,要根据“一缓二免三减”的原则,对早稻绝收、但晚稻已经插下去的受灾农户,在夏粮入库时暂缓征收农业税,待晚稻生产基本定局后,再根据农业税减免政策进行减免;对早稻和晚稻两季绝收的特重灾农户,免征农业税;对轻灾和一般受灾农户,凡符合减免条件的,根据受灾程序酌情给予减免。同时,要确保农业税减免资金落实到受灾农户,坚决纠正和制止截留、挪用农业税减免资金的错误做法。根据新的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县(市、区)农业税征收机关可以从当年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当年自然灾害的农业税灾歉减免、基建占地减免,以及农村特困户、烈军属、伤残军人、残疾人的农业税减免。对县(市、区)从当年农业税依率计征税额中提取的农业税减免资金,可以实行丰歉调剂,如当年无灾,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各地要加强对减免资金的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随意动用减免资金。 
  五、加强农业税征管队伍建设。农村税费改革后新的农业税任务较过去有较大增长,工作量明显加大,税收执法工作要求更高。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前各市、县、乡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切实搞好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农税征管机构建设。各地要在夏征前在财政部门内部尽快组建农业税征收管理局、所,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以适应征管工作的需要。要建立一支规范和高素质的农税征管队伍,改变过去由乡村干部上户收税等不规范做法,这是农村税费改革的必然要求。要充实农税征收人员,加强农税征管力量,确保税款有人去收,基础工作有人去做。各地可以从财政部门内部调剂或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部分人员,充实到农税征管队伍中去。乡村干部在整个征收过程中,要及时组织和督促农民群众按时交税,切实做好协税护税工作。要高度重视农税干部队伍的建设工作,加强对农税干部的政治教育、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学习和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农税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从思想上、制度上、管理上采取得力措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农税干部队伍。 
  六、认真做好农业税征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农业税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稳定。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要象农村税费改革动员阶段一样,充分利用标语、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深入广泛地进行农业税征收政策宣传,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依法纳税光荣、不依法纳税可耻的良好氛围。要教育农民增强纳税意识,自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既要让农民感受到农村税费改革后负担有明显减轻,更要让农民正确认识减负与应承担义务的关系,增强国家观念,增强农民群众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注意发现典型,宣传典型,对农业税征收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税征管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农业税收征管工作,不仅是完成财政收入任务的需要,也是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和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事。同时,农业税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业税收工作的领导,把农税征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粮食、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我省农业税征收工作顺利开展。要转变工作作风,坚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和督查指导,不断发现新情况,研究新问题,探讨新对策,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矛盾,及时化解,确保农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各级领导要积极为农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必要条件,帮助农税征收机关改善征管条件,强化征管手段。农业税征收经费改由财政预算安排后,县级财政要认真按照省政府的规定予以安排,设区市财政安排的经费也应在上年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确保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新的农业税征收任务的全面完成。 
 
 
20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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