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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民卡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5 生效日期: 2002-07-15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2〕276号
 
 
京价(收)字〔2002〕276号 
 
市信息办: 
  为配合我市医保改革,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向全市市民推广使用市民IC卡。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金卡工程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的规定,现将你办市民卡中心办理市民卡收费标准等规定如下: 
  一、市民卡(收费编号为:220001)收费标准为,领新卡每卡10元,丢失、损坏补领卡每卡30元。 
  二、挂失和解除挂失、更改个人信息,每卡每次10元。 
  三、对持有《帮困卡》的困难户和持有《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减半收费。 
 
  特此函复。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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