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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4 生效日期: 2003-05-01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3年第10号,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现公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二批)。
  本公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2002年第25号公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中第5项、第6项同时废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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