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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条例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2-02 生效日期: 1987-02-02
发布部门: 煤炭工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方针,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预防各类事故和增强抢救、自救和互救的能力,加强法制观念。特制订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煤矿职工安全技术培训,贯彻“强制培训、岗位培训、经常教育、广泛宣传”的原则,对职工实行正规的培训。


    第三条 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由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安全培训计划和规划,并指导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业务建设和监督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培训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培训的主要对象是: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正副区(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特殊工种(包括瓦斯检查员、放炮员、防爆检查员、井下电钳工、绞车司机、电车司机、信号工等)。其中重点培训对象是:安全矿长、正副区(科)队长、班组长、安全专职人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等。


    第五条 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通过正规培训,各类人员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标准:
   1.了解党和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2.掌握防止瓦斯、煤尘、顶板、水、火等自然灾害的基本知识。
   3.熟悉职责范围内的灾害预防计划、措施、并会抢救、会自救。

    关联法规        

    第六条 通过正规培训,下列人员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正副局、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包括生产处室的处长):
   1.懂得安全生产技术的基本理论和有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及其制定的依据。
   2.能制订、审查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实施措施,会正确组织指挥抢救险灾工作。
   3.具备检查处理事故隐患,分析安全情况和提出采取改善安全工作具体措施的能力。
  二、正副区(科)队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及安监人员:
   1.会依据《煤矿安全规程》指挥生产,会编制、审查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2.会检查判断事故的预兆,会排除事故的隐患,发生事故后会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工人处理事故和避灾脱险。
   3.熟悉掌握职责范围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安全操作技术。
  三、特殊工程及班组长:
   1.熟悉本工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熟悉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技术。
   3.掌握职责范围内的设备、仪器、仪表的性能、原理、构造,会熟练地使用和操作,会排除故障。

    关联法规    

    第七条 新入矿的井下工人(包括合同工、轮换工)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两个月(包括井下参观、现场实习),在有经验的工人带领下实习四个月,考核合格后可独立工作。

第三章 培训办法及任务



    第八条 批准下达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应同企业其它考核指标一样,必须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可以实行培训计划与奖罚挂钩。


    第九条 中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正副局、矿(处)级干部、总工程师、安监局(处)长、通风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中心师资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基本建设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基本建设系统安全专职人员、处、区、(科)队长及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省(区)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本省统配煤矿及地方煤矿处级干部、安全专职人员、区(科)队长、矿安全教育室专兼职教学人员的培训,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


    第十条 各矿务局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充分发挥作用。其任务是:
   1.负责区(科)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承担本地区地方煤矿安全培训任务,并负责培训对象的安全资格考核。
   2.具体落实本局的职工安全培训计划。
   3.指导帮助矿安全教育室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宣传工作。
   4.为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举办专题讲座或知识更新培训班,收集储存国内外安全技术情报资料,为提供安全技术交流服务。


    第十一条 安全教育室是基层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各矿都要建立。其任务是:
   1.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及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
   1.负责经常性、广泛性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本矿一般工种工人的安全资格考核。


    第十二条 煤炭部矿山救护培训中心的任务是:
   1.负责培训全国矿山救护队长以上的指挥员。
   2.承担矿山救护队大队长级干部的每年再培训二十天的轮训任务。
   3.编写矿山救护的培训教材。
   4.对救护队指挥员进行安全资格考核。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的教学,要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正规培训与经常教育相结合,脱产培训与岗位培训相结合的要求。


    第十四条 正规的安全技术培训是指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和部颁教学大纲内容,有专职教师、有教材、有严格的考核制度以及相应的形象化实验教学设备的整个教学过程。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学内容,除必须学习《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法规性文件外,各类专业工种必须有按教学大纲编写的教材。教学内容要少而精,重点突出,尽量利用直观形象化教学手段,重视实验,实习操作等实际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领导班子必须符合“四化”的要求,主要领导成员应是专职的。重视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的建设,专职教师人数不少于在编职工的35%。矿安全教育室的教师由矿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师担任。


    第十七条 脱产培训的职工,在培训期间享受本单位的福利待遇,不影响评先进和工资升级。其工资待遇:井下区队长、班组长、特殊工种工人和井下一般工种工人,不论实行计时加奖励或实行计件工资的均按本队月平均工资发给(不含井下津贴)。奖金按学习成绩优秀、良好、及格三种即100%、80%、50%发给。不及格及不参加考试的不发奖金。

第五章 安全资格证书与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从事煤矿工作的所有原煤生产人员、矿建施工及火工品生产人员实行“安全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制度。
   1.干部和工人必须带《证书》上岗工作。否则,干部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工人不准上岗。职务、工种变更时必须重新培训,考试取得新职务、新工种的《证书》方准上岗。
   2.《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并每年必须复试一次。
   3.资格《证书》分类与授予单位:
  一类:红色。正副局、矿(处)长,总工程师,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
  二类:蓝色。专职的安全监察局(处)级干部,由煤炭部安全监察局授予。其他专职安全监察干部和工程师由省(区)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三类:棕色。区(科)队长和技术员,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四类:紫色。救护大、中队长,由煤炭安全监察局授予。
  五类:绿色。特殊工种的工人,由矿务局安全监察局(处)授予。
  六类:黄色。其他原煤生产人员,由矿安监处或矿安全教育室授予。
   4.不带《证书》上岗者,按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各类工作人员必须经资格考核,合格者才能取得《证书》。资格考核办法是:
   1.必须按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完成学习计划。
   2.培训单位对其在安全技术基本理论,专业技术和安全法规考试及格达到第二章规定标准。
   3.考试方法:培训单位应根据教学大纲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命题,可公开复习题。考试方法应是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培训卡片管理制度。即在取得《证书》后,培训单位填写安全培训卡片,包括姓名、选送单位、培训时间、培训科目、考试成绩、鉴定评语、班主任签字、培训部门盖章,一式两份,培训部门和学员的单位各一份存档。


    第二十一条 《证书》的吊销与返还,由各级安监部门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证书》:
   1.重伤以上(包括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实践证明其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水平不能胜任工作者;
   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者。
  被吊销《证书》的职工,要停止工作进行补学、补考。补学期间只发基本工资。考试合格者返还《证书》。本人拒绝接受培训时,应按国务院颁发的《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六章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院舍、经费、编制及教学设备



    第二十二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建设,要达到设计规定的要求,发挥安全培训基地作用,不准以任何理由改变它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服务的目的,不准用其它名目挤占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校舍,平调其固定资产及各种设备。必须按资金渠道和规定单独建帐,严加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以办短期脱产培训为主,只有在教师的数量、质量和教学设备等条件具备时,并符合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办大、中专安全技术专业班,按规定定向招收在职职工,毕业后发给文凭,但招生人数不得超过设计规模的15%。


    第二十四条 矿务局属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可按照财政部(八十二)财企字三十七号文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范围内开支,直接列入生产成本,如不足需要可从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包干结余或纳税后留利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基本建设单位在基建投资的其它基建费用中开支。省级安全技术培训中心的经费,由省局(厅)、公司自行解决。

第七章 考评



    第二十五条 考试不合格者必须经再培训,再培训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培训,只发生活费。对无理取闹故意考试不及格者应按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而分配工作的,以违章论处。未经培训的职工造成事故,应追究分配工作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必须严格按部颁发的教学大纲组织好培训。若发现培训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时,即应学未教的要追究培训单位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在执行中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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