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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6 生效日期: 2002-01-16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2]9号


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这对于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防止重复建设,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支持西部大开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大意义。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2001年11月和12月中上旬地方企业所得税增长情况报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02]1号),要求对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检查,坚决杜绝和纠正一些地区人为抬高基数的错误做法。2002年1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将组织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作假账和人为抬高基数的行为。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紧急通知》精神,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做好我区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决定精神,切实转变作风,从讲政治的高度严格依法治税,严禁弄虚作假。 
  二、各级政府要对所得税收入征管中出现的问题,立即进行自查自纠。特别是不得将应该在2002年征缴的企业所得税提前到2001年征缴,不得改变企业按照一定期限和一定税额预缴所得税的原定办法;不得通过财政注入资金或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虚增所得税收入。对自查出来的各种虚假所得税收入,要全部予以剔除。 
  三、对采取各种弄虚作假手段应增基数的地方,将从严处理,相应扣减基数返还收入,同时依法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002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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