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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直管公房运营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6 生效日期: 2001-11-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1176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局各直属房管公司北京宣房投资管理公司: 
  为给新组建的直管公房营运机构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发展环境,经我局与市地税局协商,市地税局给予了营运机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并向我局回复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直管公房运营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京地税营[2001]544号),现将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持此复函与有关部门联系,落实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2001年11月26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直管公房运营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 
 
 
京地税管[2001]544号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给予直管公房运营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的函》(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907号)收悉,现就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答复如下。 
  一、营业税 
  (一)区县房地局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后,直管公房运营机构接受房地局委托管理的居民租用公有住房,凡按政府规定价格标准收取的租金,暂缓征收营业税。 
  (二)对直管公房运营机构取得的供暖业务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三)鉴于区县房地局所属房管所改制为企业,对直管非住宅(包括办公、工业、商业用房等)的租金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四)对直管公房运营机构取得的物业管理服务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二、房产税 
  (一)区县房地局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后,直管公房的运营机构的性质仍可认定为房屋经营管理部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财税地字第030号文件“从1988年1月1日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在房租调整改革之前收取租金偏低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对直管公房的运营机构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缓征收房产税。 
  (二)对于房屋经营管理部门出租的营业用房(包括办公、工业、商业用房等),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没有免税规定。 
  (三)对于直管公房的运营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严重亏损,纳税确实困难的,可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按房产税困难减免程序报市政府定期减税或免税。 
  三、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区县房地局所属房管所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组建直管公房营运机构,负责直管公房的经营和管理工作,作为企业,其收入不应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关于对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只有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作的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的“明确直管公房营运机构作为服务性企业,享受三年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作为企业的直管公房营运机构,凡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享受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 
 
 
200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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