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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复关于患矽肺病职工死亡后待遇问题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4-01-31 生效日期: 1964-01-31
发布部门: 全国总工会
发布文号: (64)生活字8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劳保部:
  元月十八日来信收悉。患二三期矽肺病和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病的职工死亡时,应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一期矽肺病职工因其他疾病死亡时,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患肺癌病职工死亡,死后透视发现原患有一期矽肺病,也不能按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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