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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引导和护送工作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10 生效日期: 2003-09-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京公治字[2003]950号

各区县民政局、公安分县局、城管监察大队、卫生局: 
  8月1日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民政局在城八区分别设立了救助站或救助咨询站,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了救助。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为使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得到救助,做好日常救助工作,市政府提出,在本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出台前,由各区县政府牵头,组织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体现我市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执法为民、执政为民思想的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公益性活动。各部门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要切实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区(县)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民政、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开展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日常和联合集中救助工作,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使《救助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二、明确职责,发挥职能。按照国务院《救助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市民政、公安、城管、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各救助站做好公安、城管等部门工作中发现、引导和护送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安置等工作,保障被救助人员得到及时救助;加强对社会面、重点地区巡视、检查,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告知、劝导和护送;负责与各省市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接回被救助人员。 
  (二)公安部门配合民政、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日常救助工作,对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予以告知、引导和护送;对民政、城管等部门在救助活动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对有关部门救助工作中出现的妨碍公务人员,及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三)城管部门负责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符合条件的被救助人员及时进行告知、劝导,并护送到救助站;对在救助活动中发现的违反市政管理行为的人员及时予以处罚,对于公安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需要引导、护送到接济站的人员,出动车辆及时予以护送。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在救助活动中发现的患有疾病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和护送。 
  三、明确重点,突出实效。各区县有关部门在日常救助工作中要明确重点,结合本辖区实际,突出对流浪乞讨人员相对集中的重点繁华大街两侧、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下涵洞、地下通道、公园风景游览区、交通枢纽、大型商厦门前、商业繁华区周边等地区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告知、引导、护送、安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做好引导和护送工作,使被救助对象及时得到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易于出没、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特别是天安门地区、中周海周边、市委市政府周边、长安街沿线、使馆区周边、重点公园风景游览区以及王府井、西单、北京站、西客站等地区,有关部门更要列为日常工作的重点,出动力量每天开展救助活动,并将日常救助纳入综合治理,力争第一时间发现并告知、引导和护送,减少社会影响。 
  四、建立机制,定期联合救助。各有关部门要在加强日常救助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区县实际,由区县政府牵头,组织民政、城管、公安、卫生部门,每月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本辖区范围的联合救助活动。在本市举办重大活动之前及重要节假日期间,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要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各区县具体组织实施全市范围的集中联合救助活动,维护此期间良好的社会秩序。市委、市政府领导将对各区县工作开展及效果情况进行检查、巡视,推动各职能部门联合救助工作开展。 
  五、明确政策界限,做好接收工作。各部门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进行告知、引导和护送,保证他们及时得到救助。对于不愿意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加强正面宣传,耐心教育、劝导,搀扶其到民政部门接收救助,对在联合救助工作中发现的被救助人员,要按照属地、对口原则送往各指定救助站,对于在公交、地铁、火车站上发现的被救助人员,要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就近引导、护送。对于各有关部门引导、护送以及求助者自行到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救助站要认真做好登记、接收工作,保证有关部门引导、护送的被救助人员及时进站获得安置。 
  六、加强工作调研、及时互通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救助工作中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及时向市筹备工作组反映,为制定本市《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好准备。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主动沟通情况。市民政部门要将各救助站每日到站求助、有关部门护送及救助站实际接受人数认真统计,及时分送有关部门,便于指导和推动救助工作开展。 
 
 
二○○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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