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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哈尔滨市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1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哈政办综〔2003〕6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哈尔滨市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九月一日 
 
 
关于哈尔滨市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制售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的违法行为,彻底根除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3]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会议精神,采取有力措施,严格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全面开展对制售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的整治工作,坚决打击各类违法生产和经营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行为,有效防范不法分子利用毒鼠强制造恶性中毒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截止到年末,彻底根除国家早已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剧毒急性鼠药四亚甲二矾四胺(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毒鼠硅、甘氟(俗称没鼠命、三步倒、一扫光、闻到死、气死猫)等。 
  三、主要任务 
  (一)集中清理整顿毒鼠强。由市农业部门牵头,市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以全市农药集散地、农贸市场、早晚集市等为重点,全面清理整顿各种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和使用毒鼠强、毒鼠硅、氟乙酰胺、氟乙酸钠、甘氟等国家禁用剧毒杀鼠剂等行为,端窝打点、堵源截流,彻底堵住毒鼠强流通渠道。 
  (二)严厉打击制售毒鼠强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市公安、农业、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加大查处制售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坚决从严予以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规范杀鼠剂的监督管理。推行杀鼠剂产品统一使用的标签和标识;实行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制度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由市农业、工商等部门负责,对杀鼠剂市场进行清查整顿,按照国家农业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开展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工作的通知》(农联发[2003]14号)规定,重新审定杀鼠剂经营单位资格,不符合经营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查封、取缔。 
  (四)加强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管理。由市农业部门配合市环保部门,对清查收缴的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妥善保管和处置,防止再次流失造成危害。需要销毁的,由市环保部门指定单位和地点,按上级有关部门要求,统一集中销毁。 
  四、工作步骤 
  (一)从即日起至8月30日为整改阶段。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搞好整改工作,针对检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并于9月1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8月30日至9月30日为整治和检查阶段。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搞好整治,并将整治情况于9 月20前报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的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农委主任李军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工商局副局长马力实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公安局、供销社、计划发展委、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药品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委,具体负责全市毒鼠强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主任由市农委副主任王景奎同志担任。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也要明确工作机构,确定人员,制定工作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六、几点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制”和“一把手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切实抓好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玩忽职守,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加强宣传。加强毒鼠强社会危害性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整治毒鼠强的舆论氛围。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国务院9部委关于整治毒鼠强的《关于清查收缴毒鼠强等禁用剧毒杀鼠剂通告》张贴到市区、县(市)农药集散地,农贸市场和乡村,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密切配合,搞好协作。各级农业、公安、公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通力合作,发现问题依法从严查处。 
 
 
市农业委员会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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