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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等部门关于认真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1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3]9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农牧厅、省公安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保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供销合作社《关于认真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搞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三年九月一日 
 
 
关于认真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和农业部等11部(委、局、社)《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农农发[2003]13号)精神,迅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包括乙酸胺、氟乙酸钠、毒鼠硅及甘氟)专项整治行动,在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毒鼠强”化学名称为四亚甲基二矾四胺,是一种急性剧毒物。市场上销售的“毒鼠强”多为30-60%的工业原粉加上30-300信的填充辅料制成,多数为粉末,或以浸泡过的粮食等形式销售。近年来,由“毒鼠强”引起的中毒事件日益增多,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是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手段,对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务必把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对重大案件和典型事件的曝光和对“毒鼠强”社会危害性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识别违禁杀鼠剂的能力,树立安全防范意识。要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严格防范利用“毒鼠强”进行投毒危害群众事件的发生。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整治活动,达到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的目的。 
  二、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市(州、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环节和重点线索,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对生产源头、销售渠道和发放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整治。 
  (一)净化源头,开展对生产企业的核查清理。由公安部门牵头,工商、农牧部门配合,对本辖区内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有无“毒鼠强”等违禁杀鼠剂品种的生产以及生产量、销售量和销售去向等问题,对核查中发现有“毒鼠强”成份的产品要立即依法扣押,发现生产和分装“毒鼠强”的线索要进行彻底追查,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从严查处。各地要在近期抓紧时间完成本辖区杀鼠剂生产企业核查工作,并将查到的杀鼠剂企业名称、生产品种、产品数量、购销情况和生产条件等情况报省“毒鼠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整顿市场,规范杀鼠剂销售行为。由工商部门牵头,农牧、公安部门配合,建立分段、分片的杀鼠剂市场管理责任制,严格监管重点区域和重点市场,开展一次对杀鼠剂市场的拉网式排查,捣毁一批非法销售“毒鼠强”的“黑窝点”;对城乡结合部,乡村集贸市场以及走村串户、走街串巷的摊贩销售的各类鼠药和化学危险品,进行集中清理整治,做到端窝打点,堵源截流,彻底截断“毒鼠强”的流通渠道,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察。 
  (三)打防结合,彻底清理库存杀鼠剂。由工商部门牵头,对杀鼠剂经营点的库存物品进行认真的清查登记。对合法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杀鼠剂,要进行销售登记管理;非法生产企业生产的杀鼠剂,一经发现,立即封库或销毁。 
  (四)严厉打击,依法查处不法商贩。各级公安、农牧、工商和质监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案件查处组,依法严厉打击制贩“毒鼠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各地要立即组织对流失在社会上的“毒鼠强”进行彻底清理查缴。要动员群众上交个人持有的“毒鼠强”,拒不上交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查处。要接受群众监督,发动群众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藏匿“毒鼠强”的行为,公安部门要立即展开侦查,并依法予以严惩。 
  (五)除毒务净,做好对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工作。环保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对已收缴和废弃“毒鼠强”的处置,统一指定接收处置场所,对需转运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确保及时稳妥、安全转运。各市、县要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杀鼠剂的无害化处置办法,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已收缴的“毒鼠强”要尽快集中销毁。公安部门要同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处置工作的监管,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三、完善制度,强化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着力完善“四项制度”,使整治行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达到从根本上消除“毒鼠强”危害的目的。 
  (一)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涉及“毒鼠强”重大事件的报告制度,不得瞒报、漏报。各市(州、地)要向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治理进展情况,对涉及“毒鼠强”的事件必须在发案后24小时内上报。卫生部门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解毒急救药品、医疗器具和卫生检验设备,确保救治工作能够迅速展开,并配合公安、工商、检验检疫等部门查清毒源,及时、稳妥地进行处理。 
  (二)完善杀鼠剂经营的审批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工商和卫生部门要严格杀鼠剂经营的审批和登记管理,对已审批和登记的产品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检,发现有“毒鼠强”等违禁成份的,要立即取消登记,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追查进货来源,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规范杀鼠剂的销售和使用,坚决制止分装生产。 
  (三)实行经营资格核准和统一购买发放制度。各地要尽快核准一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B具有农药经营资格的单位定点经营杀鼠剂。杀鼠剂经营资格核准和经营指导工作,城市由爱卫会负责,农村由县级农牧部门负责,爱卫会和农牧部门要将核准的经营单位报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核准经营资格的同时,实行可追溯管理制度。经营杀鼠剂的合法定点单位,必须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建立台帐。未经核准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杀鼠剂产品。要建立农村和城市居民杀鼠剂统一购买发放制度。要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证服务群众,不得从中牟利。 
  (四)推行统一标签和标识管理制度。从今年9月1日起,杀鼠剂产品一律使用统一标签和标识。要对经营杀鼠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没有合法标签标识的,视为非法经营,没收其物品。对2003年9月1日前生产的杀鼠剂要进行登记检查,属于合法的产品,责成经营者向生产企业领取统一标签和标识,加贴后准予销售。末使用新标签、标识的杀鼠剂产品,一律不准销售。 
  四、科学组织,搞好示范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我省在今年秋季要开展统一灭鼠示范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当地鼠害情况和城区、农区、牧区灭鼠工作特点,建立统一灭鼠示范区,开展秋季统一灭鼠示范工作。城市灭鼠工作由爱卫会负责,农区和牧区的灭鼠工作由各级农牧部门负责,其他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一要搞好示范区鼠情监测。对灭鼠示范区的鼠情要进行科学、有效的监测,充分发挥县乡村农技推广、植保植检、草原管理和卫生防疫部门的网络优势和技术优势,建立城区、农区和牧区鼠情监测体系,合理布局监测点,各监测点要定点、定人、定岗,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准确发布鼠情信息,有效指导防治工作。二要开展科学灭鼠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由省农牧和卫生部门组织编写发放灭鼠技术书籍、技术挂图和音像制品等宣传资料,开展多种形式的灭鼠知识培训,普及全民科学灭鼠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三要组织统一灭鼠行动。各市(州、地)要统一采购安全经济优质的杀鼠剂和灭鼠器械,做好生物、生态防治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县(区)为单位,积极开展防治技术人员培训,重点讲授毒饵的科学配制和投放。各市(州、地)要统一组织协调,城区、农区、牧区相互配合,做到组织到位、物资到位、宣传到位、责任到位,切实搞好统一灭鼠工作。 
  五、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为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省上成立由省农牧厅、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厅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甘肃省毒鼠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农牧厅,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各市(州、地)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和工作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对于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汇报。 
  各地、各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坚持打防结合、上下联动、标本兼治、奖惩并用、禁疏并举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在年内彻底消除“毒鼠强”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各市(州、地)要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为了加强全省“毒鼠强”专项整治的信息交流沟通,各市(州、地)每月要向省“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报告本区域“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省农牧厅 
省公安厅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工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环保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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