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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深圳分局“关于部分国际收支交易申请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2 生效日期: 2001-06-12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司
发布文号: 汇国函(2001)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国际收支处:
  “关于部分国际收支交易申报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1.关于居民在境外租房支付给非居民房租的申报:如该居民为自然人,则申报在“对私支出”的“1100”(旅游)项下;如该居民为单位,则申报在“非贸易(含资本)对公支出”的“1960”(服务项下的其它)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支付房租”。
  2.外籍员工工资取现,不需进行申报。
  3.境外公司汇款偿还境内公司垫支的外籍员工在境内的各项支出,该涉外收入应申报在“1310”(因公旅游)项下。
  4.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公司的往来款,收入款应申报在“4113”项下,支出款应申报在“4114”(与国外母公司、附属或关联企业的其它资金往来)项下。
  5.非居民从境外汇款给境内的非居民,应根据“汇(2001)72号文”的规定办理。
  6.核销单号码和扣费明细不一定必须填写,但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建立后,上述项目是否必须填写及如何填写,届时将另行通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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