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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园区管委会:
现将《国家经贸委作好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经贸投资[2000]297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国家经贸委文件规定,作好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根据国家经贸委通知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文件精神以及北京市经委联合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和北京市地税局研究制订的《北京市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确认工作的实施办法》,现一并转发给你们。各园区请组织所属企业申报技改项目,并按照要求办理确认以及所得税抵免的具体手续。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
二〇〇〇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