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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联合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0 生效日期: 2001-09-20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就业务转移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证券法》第 一百四十六 条和《关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和章程的批复》(证监发(2001)27号)等规定,经三方协商决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从事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均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依法定程序注销。

  二、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2001年10月1日前已签署且尚未履行完毕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及其他合同(协议)自该日起转移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相关债权债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上海证券交易所2001年10月1日之前对外签定的合同(协议)及其业务规则中指明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履行的部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

  三、上述相关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公司办理。上海公司现地址:上海市浦建路727号;邮编:200127;电子邮箱:Leilu@ssc.crs.com;联系电话:(021)58708888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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