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02 生效日期: 2004-09-02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