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劳社办发[2003]17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行为,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1]328号)、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收费分成比例的复函》(湘财综函[2002]33号,以下简称“《复函》”)和《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湘劳社发[2001]230号)的规定,现将购买职业资格证书和上缴省厅等级评定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市州上缴省劳动保障厅等级评定费的标准
按照省财政厅《复函》的规定,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等级评定费按30%的比例上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便于规范和操作,具体标准明确如下:每购一本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职业资格证书上缴6元(不含证书工本费,下同);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职业资格证书上缴9元;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其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核发,市州不再购买空白高级及其以上资格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购买证书工作程序
(一)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于每年11月向省劳动保障厅提出第二年职业资格证书需求计划,填写《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求审核表》(见附件3),于11月30日前报省厅培训处。
(二)各市州每次购买职业资格证书时,先到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购证要求,由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定当次应缴等级评定费金额,结清前次应缴款项。
市州按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定的缴款金额,缴清当次鉴定等级评定费(如当次因特殊原因不能缴清等级评定费的,可在下次购买证书时缴清);如需通过银行转帐汇款,应提前将款汇到省劳动保障厅指定的银行帐户(见附件1),并注明是“上缴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凭汇款单办理证书购买手续。
费用缴清后,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填写“购买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工作单”(见附件2),经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市州劳动保障局的同志持“购买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工作单”到省厅培训处交费购买证书。
(三)每年11月30日前,各市州将因打印损坏等不能使用的职业资格证书交到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减职业技能鉴定等级评定费,同时省厅与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核对当年度上缴的等级评定费。属按省行业(系统)标准鉴定收费的,省劳动保障厅与有关行业部门核对人数后,相应核减市州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等级评定费的上缴。欠缴等级评定费的市州,应在当年12月10日前,将欠款如数上缴省厅。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是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得向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市州和外省(市)买卖职业资格证书,也不得将空白职业资格证书交给县(市、区)核发。各市州如当年的鉴定人数和购买证书数相差较大,需专题报告说明其原因。
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严格等级评定费的审核把关,同时,为各市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命题、统考,阅卷等技术服务工作。
(二)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大力查处打击假冒伪劣证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的要求,每月月底前将本月度证书核发数据报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及时上网,为劳动者提供查询服务。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鉴定质量意识,严格根据国家、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制度,规范和加强鉴定工作各环节的考务管理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职业资格证书核发程序和手续,切实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附件:
1、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指定的银行帐户
2、购买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工作单(略)
3、湖南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需求审核表(略)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收取等级评定费开户银行:长沙市交通银行
户名:省预算外资金专户-省劳动厅分户
帐号:6100149124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