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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政法司关于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5 生效日期: 1999-11-05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政法司
发布文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对进口数量较大的属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散装货物,是否可以在溢短装范围内予以免证验放问题,经总署政法司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现已明确(见附件署办法(1999)110号传真电报),因有修改,现将原件主要内容誊清如下:
  一、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协议〉的通知》(署监(1998)478号)附件1的规定,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应按照国际惯例掌握在货物总量的±5%范围内。据此,请各关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

  二、对限量登记和自动登记的重要工业品中的大宗散装货物,也比照此规定办理。

  三、但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等4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的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此复。

附件: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有关问题的批复
  (署办法传(1999)110号 1999年6月29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部分海关就进口大宗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散装货物是否可以在溢短装范围内予以免证验放问题请示总署。经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协议〉的通知》(署监(1998)478号)附件1的规定,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应按照国际惯例掌握在货物总量的±5%范围内。据此,请各关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但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4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对限量登记和自动登记的重要工业品中的大宗散装货物,也比照此规定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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