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人[2003]13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
为加强对本市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工商总局颁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1号令)和市人事局《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年度检验办法》(沪人〔1996〕98号)的规定,我们将对本市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并验证(以下简称“年检”),给予人才中介(交流)服务许可资格的再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办法
本市各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需凭《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进行年检。对于本次年检合格的机构,年检主管机关将在其人才中介(交流)服务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并获得2003年度人才中介业务许可资格;对于年检不合格的人才中介(交流)机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二、年检对象
凡在2002年7月1日前取得《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机构,均需接受年检。
三、年检内容
1、人才中介(交流)服务的许可经营范围变动情况;
2、人才中介(交流)服务业务经营情况和变动情况;
3、人才中介(交流)机构人员变动情况。
四、年检报送的材料
1、《上海市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年度检验报审表》;
2、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
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副本;
4、2002年度财务报表(限人才中介机构)及其复印件;
5、2002年12月人才中介(交流)机构在册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其复印件;
6、2002年12月人才中介(交流)机构在册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年检受理时间和地点
各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须在2003年2月25日前向年检登记主管机关报送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有关统计表格请认真如实填写,一并上报。受理地点:大木桥路123号(市人事局业务受理中心)。
联系人:毛文伟;电话:64045568*6120。
上海市人事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