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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本市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检验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7 生效日期: 2003-01-27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沪人[2003]13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 
  为加强对本市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人才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工商总局颁布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1号令)和市人事局《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年度检验办法》(沪人〔1996〕98号)的规定,我们将对本市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并验证(以下简称“年检”),给予人才中介(交流)服务许可资格的再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办法 
  本市各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需凭《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进行年检。对于本次年检合格的机构,年检主管机关将在其人才中介(交流)服务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并获得2003年度人才中介业务许可资格;对于年检不合格的人才中介(交流)机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二、年检对象 
  凡在2002年7月1日前取得《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机构,均需接受年检。 
  三、年检内容 
  1、人才中介(交流)服务的许可经营范围变动情况; 
  2、人才中介(交流)服务业务经营情况和变动情况; 
  3、人才中介(交流)机构人员变动情况。 
  四、年检报送的材料 
  1、《上海市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年度检验报审表》; 
  2、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复印件; 
  3、《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上海市人才交流服务许可证》副本; 
  4、2002年度财务报表(限人才中介机构)及其复印件; 
  5、2002年12月人才中介(交流)机构在册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其复印件; 
  6、2002年12月人才中介(交流)机构在册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年检受理时间和地点 
  各人才中介(交流)服务机构须在2003年2月25日前向年检登记主管机关报送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有关统计表格请认真如实填写,一并上报。受理地点:大木桥路123号(市人事局业务受理中心)。 
  联系人:毛文伟;电话:64045568*6120。 
 
 
上海市人事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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