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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2-24 生效日期: 1994-02-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4)财农税字第2号《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本市如有类似情况,也请遵照执行。 
 
 
1994年2月24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复函 
 
 
〔(94)财农税字第2号〕 
 
西安市财政局: 
  你局财农(1993)442号关于对未建成房屋产权转让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西安祥发公司出售的“祥发大厦”是在西安市未央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已建五层的“西安汔车大厦”基础上续建的,西安祥发公司取得已建五层的“西安汔车大厦”的产权,构成纳税行为。应由产权承受人向当地财政征收机关照章缴纳契税,办理契证手续。 
  二、未建成房屋产权连带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以交易合同(契约)价格总额(含“地价”)作为计税依据。 
  三、产权承受人所持房屋交易合同(契约),未办理契税手续的为白契,应照章补缴契税。 
 
 
199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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