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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加工的对美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原产地判定审批程序的有关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5 生效日期: 1999-09-15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中央管理的外经贸企业及其他五家外经贸企业:
  根据美国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的纺织品服装原产地规则,对于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加工的输美纺织品服装,如其原产地不能按有关规则予以确切判定,则须通过美国海关判令和法庭裁决以个案形式予以判定。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对美国出口纺织品服装,现决定,简化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加工的对美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原产地判定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出口企业对美国出口涉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加工的纺织品服装时,如无法按美国纺织品服装原产地规则确切判定产品的原产地,须事先向美国海关申请有约束力的判令。

  二、对于经美国海关判令裁定属中国大陆原产的产品,出口企业须在安排生产前核实美国对我国该产品的设限情况。如属纺织品出口证管理商品,企业在出口报关时须向海关提供相应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海关凭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验放。

  三、对于经美国海关判令裁定属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地区)原产的产品,出口企业须在安排生产前核实美国对该国(地区)该产品的设限情况。
  在货物出运前,出口企业凭美国海关判令(中英文),以及其他、报验报关文件直接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验或向当地海关申报出口时,无须出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中国海关只留存美国海关判令中英文复印件备案,不作为验放依据。货物抵美后出现入关受阻等情况,其责任由企业自负。出口产品允许标识为美国海关裁定的“原产国(地区)制造”。

  四、请各地方外经贸委(厅、局)尽快将本通知有关规定转发本地区纺织品出口企业。

  五、美国海关判令办公室地址:
  (一)Office of Rulings and Regulations
     U.S. Customs Service
     1301 Constitution Ave., NW
     Washington, DC 20229
  (二)U.S. Customs Service
     Director, National Commodity Division
     6 World Trade Center
     CIE, Room 437, ATTN: Binding Rulings Section
     New York, New York 10048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  关  总 署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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