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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技术委员会组织简则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9-23 生效日期: 1991-09-23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化学工业部关于成立化学工业部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的决定,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技术委员会是化学工业部关于科学技术工作方面的参谋机构,在化学工业部主管科学技术的副部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 技术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如下:
  (一)针对化学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及其各行业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动态,结合世界发展趋势进行宏观的分析研究,提出方针政策性建议和方案,供部领导决策时参考。
  (二)参与本部重大的技术引进、开发攻关、应用开发、成果推广、消化吸收国产化及软科学研究等项目的立项论证工作,并提出建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协助主管司局做好跨司局结合部的技术协调和接口工作。
  (三)在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为实现“科技兴化”的战略任务,按分工有计划地办好实事,总结经验,推动化学工业的技术进步。
  (四)组织开展或参与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及学术活动,促进知识更新。推动部内外专家、教授和科技人员积极为化学工业献计献策,起到部领导联系广大科技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完成部领导交办的工作,处理公务规定应办理的事项。
  第四条 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秘书长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部长任命。
  委员人选由技术委员会会同人事司,根据行业间大体平衡、老中青结合的原则,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报主管科技的副部长批准后聘任。委员不实行任期制,可随任务和人员的变化情况而适时调整。
  第五条 技术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技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为当然的常务委员;
  (二)常驻技术委员会的老专家;
  (三)各司、局、院、所在一线工作有代表性的专家。
  常委会人选由技术委员会负责人会同部人事司研究提名,报请部长批准。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级单位),担任秘书和日常事务工作。
  第七条 技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组。目前暂设下列七个专业组,今后视发展情况由技术委员会常委会讨论决定调整增减。
  (一)化肥(包括煤化工和化学矿山)组;
  (二)石油化工(包括有机化工)组;
  (三)高分子(包括新型材料和橡胶加工)组;
  (四)精细化工和生物化工(包括无机盐、氯碱)组;
  (五)信息和开发(包括计算机应用技术)组;
  (六)基本建设和化工装备组;
  (七)技术经济和科学管理(包括智力开发)组。
  第八条 专业组是技术委员会的基层组织,设正、副组长。其中,组长原则上由技术委员会常务委员担任,具体人选由技术委员会常委会讨论确定。
  专业组原则上挂靠在正(副)组长所在单位,由秘书长协调确定。
  专业组正(副)组长可根据本组专业范围,组织专家网络,并视专业组的活动内容,邀请非委员专家参加,也可邀请熟悉专业情况的常务委员或者部外专家参加,也可几个专业组联合活动,进行学术交流或研究结合部的问题。
  第九条 技术委员会在部内作为一个独立单位参加有关会议和阅读文件,并可委托常委或委员代表技术委员会参加有关活动。对部内重大科技攻关、成果推广、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消化吸收国产化等项目,可根据主管业务司局的要求,委派技术委员会委员为项目的技术指导人。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课题由技术委员会常委会审议提出,分别立项。
  大型课题,由常委会报请软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向国家科委申请立项;中型课题,由技术委员会审批立项并管理,报部软科学研究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小型课题,由技术委员会审批立项,专业组自行管理。申请立项及管理具体办法另订。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成员均有结合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的责任,要认真听取有关改进化学工业技术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将收集到的有关意见或建议用口头或书面方式提交委员会办公室,经综合研究后的处理意见,由办公室负责答复。
  第十二条 本简则经常委会讨论提出,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化学工业部批准后执行,其修订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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