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2]60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公司向国家电力公司电网分公司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21号)收悉。国家电力公司电网分公司于1999年4月与××××公司就三峡一常州500千伏直流输电项目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号为CPG/TG一HVDC9902DE),由××××公司向该公司提供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合同金额为33655000美元。关于××××公司转让上述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鉴于该技术的引进,可以提高我国机电设备的设计、制造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六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同意对××××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