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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3-11 生效日期: 2005-03-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国税发[2005]7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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