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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款流失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4-10 生效日期: 1989-04-10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工商税收是我省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一九八八年已占全省财政收入的85.19%,对平衡财政收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当前在税收征管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税款的流失比较严重。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堵塞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办理税务登记。 
  各地税务机关对纳税单位和个人,每年要进行一次普查,并对《税务登记证》进行年检。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对在普查中发现两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不全的,税务机关一律按照临时经营的规定征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办理《营业执照》后,应即通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据以办理《税务登记证》。各地税务机关对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应即注销《税务登记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税务部门的申请后,应在十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二、严格审查国营、集体减免税企业(单位)。 
  对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要进行纠正,特别是集体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 条集体企业五个条件(即经有关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按照规定提取公共积累;实行按劳分配)衡量,凡是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体工商业户的,一律按照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有关规定征税,不得享受集体企业的任何税收优惠待遇。集体企业对提取的公共积累和减免税款,企业歇业时不得分掉,公共积累应如数上交当地主管部门,减免税款交当地税务机关作为扶植集体企业使用。减免税款的管理办法由省税务局制定。 
  三、加强重点税源管理。 
  各地税务机关要抓紧对税利大户的征收管理工作。对符合《陕西省税务驻厂管理办法》规定的纳税企业,尚未实行驻厂征收管理的,务必在今年六月底前完成驻厂工作,如果按照当前条件实行单厂驻征没有必要的,也可实行中心驻厂征收办法。同时,纳税大户要普遍设置办税人员,以熟悉税收政策规定,做好纳税工作。 
  四、加强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帐簿管理。 
  对所有纳税单位和个人设置的帐簿,各地税务机关都要严格登记管理。对未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的帐簿(包括具有帐簿性质的簿册),一律视为非法帐簿,按偷税论处。《陕西省帐簿管理办法》由省税务局另行制定下发执行。 
  五、加强发货票管理。 
  对纳税单位和个人填开未经税务机关监制的不合法发票(通称“白条”),买方企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对因接受不合法发票而发生偷税漏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向一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及其附属单位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追补所偷漏的税款。对查明互相勾结偷税抗税触犯刑律的,及时提请司法机关惩处。纳税单位和个人填开大头小尾发票的,属于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按偷税处理。并对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机关严加惩处。 
  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企业(单位)和个人印制、使用的发票,要严加管理,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区)税务局的发票管理所尚未成立的,在报批后应尽快成立。 
  六、切实抓好产(商)品批发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工作。 
  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对批发扣税工作全面进行一次检查,进一步落实扣缴单位的责任,明确罚则。对不按税法规定扣缴税款和扣而不缴、挪用、贪污、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有权向其追补所偷逃的税款,该罚款的罚款,对触犯刑律的,要提请司法机关惩处。 
  七、加强经常性的税收检查。 
  除每年按照全国统一部署进行税收财务大检查外,为了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决定每半年要由纳税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自查。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写出自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纳税检查。主管部门要对所属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有偷漏税行为的,要立即报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八、为使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负担更加合理,各地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要经常掌握生产经营情况,及时注意调整税额,以堵塞漏洞。 
  九、商业部门出租柜台时,要将签订的租赁合同副本,及时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承租柜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要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证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出租方要督促承租方积极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发生的逃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向出租柜台的商场(商店)依法追缴所偷漏的税款。 
  十、各地税务机关对临时经营者进货未持有合法发票的,要按税法规定追补上手临时经营的有关税款,该加征的加征,该罚款的罚款。 
  十一、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对税务、审计和司法机关查处的以及举报查证落实有偷漏税和抗税行为的企业(单位),不得评为当年先进企业(单位),单位领导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已经评定的,由税务机关提请评定单位予以撤销,并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今后评定时,评定单位应事先征求同级税务机关的意见。 
  十二、为了防止城乡无证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款流失,一律实行收取纳税保证金和留货办法。但在具体执行中,应尽量收取纳税保证金,对提供保证金确有困难的,按照规定予以留货。 
  十三、铁路、公路、民航、航运、邮电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支持税务机关参加联合检查站或单独设置税务检查站进行纳税检查,并提供方便。纳税企业(单位)和个人不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向开户银行填开《扣款通知书》,在其存款中扣缴,开户银行不得拒绝。开户银行不按税法规定扣缴,致使税款遭受损失的,应追究开户银行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或刑事责任。 
  十四、为了发挥税收稽查队的作用,各地尚未建立的,务必在六月底前按照规定建立起来。 
  十五、纳税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税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税款;对清理整顿后决定撤并的公司,各地税务机关要抓紧征收应交的税款。 
  十六、税务干部要严格遵守税务人员《五要》、《十不准》的规定,严明风纪,克尽职守,依法办事,为政清廉,不得以税谋私。如有违反,要严肃查处。 
  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税收,也应依照通知精神,采取措施,认真实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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