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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方案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7 生效日期: 2000-06-27
发布部门: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机构字(2000)144号

 呼和浩特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报送〈呼和浩特特派办清理规范辖区内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实施方案〉的报告》收悉。根据《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23号,以下简称[1999]123号文)和《关于上报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32号,以下简称[2000]32号文)中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办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总体方案。

  二、同意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证券营业部平庄镇营业点规范为证券服务部;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证券营业部红山区营业点等5家远程证券交易网点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撤销。

  三、授权你办审批证券服务部的开业申请。请你办根据(1999)123号文和(2000)32号文的规定,要求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向你办报送保留证券服务部的申请材料,经你办审查合格后,批复其开业,开业批复报我会备案,同时抄送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你办在审查中,应根据(1999)123号文中第三条中第四项和(2000)32号文中第四条的内容要求有关证券公司提供书面材料,逐项审查。所有申请及批复文件由你办统一归档。
  证券服务部的名称统一规范为××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

  四、在撤销远程证券交易网点过程中,要注意防范和化解证券风险。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要指导证券公司制定处置预案,实行法人负责制,责成开办网点的证券公司做好投资者的说服工作及相关的善后处理工作。对已出现的风险,要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加以解决,并及时与地方政府进行沟通,取得工商、公安部门的配合。

  五、在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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