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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渤海海洋石油税收有关问题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4 生效日期: 2002-04-04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预函[2002]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海洋石油税收管理问题的请示》(辽政[2000]277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处理。经请示国务院批准,现答复如下:
  在税收征管方面,基本维持现行办法不变。其中:对机构设在辽宁,但不直接从事油气勘探开发的企业,按现行税法的规定,改由当地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有关税收中属地方收入的部分归地方;油气勘探企业发生在辽宁境内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和陆地上的营业税等属于地方收入的税种,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收入归属当地;渤海海域海上石油天然气的增值税、发生在海域内的营业税、油气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继续由天津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统一征收,其收入归属按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虑到辽宁省对渤海石油开采所做出的贡献,中央财政适当增加对你省的补助,专项用于当地政府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补偿。具体办法是,在绥中36-1油田生产期间,从2001年起由中央财政每年通过年终结算补助1000万元。绥中36-1油田停产后,中央补助停止执行。
  请你省各级政府继续支持渤海海洋石油开采工作,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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