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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及其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08 生效日期: 2002-08-08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2]18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实施《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行政责任追究,搞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及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委托政府分管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一步的安全生产及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落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必须及时排除。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制定本地区、本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要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总要求,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奖惩办法,对认真履行职责,在安全生产和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和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三、各有关部门(行业)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和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按照省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开展工作,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参加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认真检查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大安全监察力度。要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安全事故,做好事故调查、结案工作,对重特大事故要采取定期公告和通报制度,公开处理、公开曝光。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把登记注册审核关。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行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资格和许可证后方可登记发照,并对其经营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吊销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的书面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认为不符合吊销或者变更营业执照条件的,及时书面告知提出建议的部门。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架空索道、防爆电器、厂内机动车辆等设施、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对依法应当由其发放许可证的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许可证。 
  (四)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许可证发放制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切实加强对民爆物品流通、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五)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军工科研生产和民爆器材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严格许可证发放制度,要切实加强对火药、炸药等易爆器材生产线和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场所的监督检查。 
  (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队伍、施工现场和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城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建筑队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重点是做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管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城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重点治理整顿液化石油气市场,按照规划合理布置供气站点,杜绝非法违规充装、超期不检和销售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严格燃气各类资质和许可证的发放,凡不符合安全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整顿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当坚决取缔。 
  (七)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及其综合实践活动的安全、防火、防事故工作的指导和监管。特别要对校园、教室、宿舍、食堂、礼堂、图书馆、实验室及所属实践活动基地等场所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督促其及时消除危房和事故隐患。严禁学校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学校消除危房等不安全隐患,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八)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工商行政、消防等部门,切实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及其消防、治安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凡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和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查处。 
  (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重点查处超载、超速行车,违章超车,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以及农用车、拖拉机载客等严重违章行为和非法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非法拼(组)装车辆和报废复驶车辆,无牌、无证车辆和有故障运行的车辆。 
  (十)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并督促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有效预防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十一)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路运输、水上运输、公路建设、公路养管等交通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切实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严格道路化学危险货物的审验工作。 
  (十二)煤炭工业的安全管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煤炭工业局配合。主要职责是指导煤炭企业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负责全省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省煤矿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负责全省矿山救护队的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矿山救护队应急救灾、救援工作;负责全省煤矿矿长的培训、考核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发放;负责对全省安全技措经费的使用,并进行监督检查。未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地方由安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的管理工作。 
  (十三)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颁发探矿、采矿许可证。依法查处无证探矿、采矿和越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开矿。 
  (十四)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把森林防火作为头等大事,切实抓紧抓好,针对重点林区,薄弱环节,狠抓野外火源管理。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五)水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防汛、水电生产运行以及水保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的,发证机关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大中型水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严格督促防汛措施的落实。 
  (十六)石油制成品经销主管部门负责油库和加油站收、发、储、销油品等各主要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增强预防重特大火灾和其它事故的能力,要加大隐患治理的力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十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旅游风景区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符合各旅游风景区实际的安全规章制度及监督检查制度。对各类事故隐患,必须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解决。特别在旅游旺季,要精心部署,周密安排,并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及紧急处理预案,确保游客的有序流动和生命安全。 
  (十八)发展计划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对生产性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审批时,应当执行国家的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要同时通知安全综合管理部门参加。 
  (十九)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的监督、监察工作。对煤矿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安全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监察。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矿长,不得颁发矿长安全资格证。对新建、改扩建矿井的安全设施进行严格审查和竣工验收。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进行监督,对未依法提取和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炭企业,依法进行查处。依法对煤矿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二十)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要加强农机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检查和服务工作,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大型集会、娱乐活动,对安全工作要精心安排,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和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严禁在大型集会、娱乐场所超容量载人进行集会和娱乐活动。 
  (二十二)其他有关行业和部门要依法对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对工作中应相互衔接的事项及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 
  四、各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周密详尽的安全生产计划,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自我保护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按照规定及时整改,发生重特大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有关部门。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学校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教育教师、学生、职工加强安全意识。对学校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防范和整改,发生重大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报告有关部门。 
  五、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决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职责而导致本地区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决定履行职责,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决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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