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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5-21 生效日期: 1987-05-21
发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1987]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的税收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取得了很大成绩。一九八六年我市财政收入突破五十亿,创历史最高水平,其中税收就占90%以上。因此,税收任务完成得好坏,对完成全市财政收入任务,平衡国家财政收支,促进增产节约,实现增收节支以及我市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关系很大。但是,最近一个时期,减免税收的口子不断扩大,有的地区越权减税的情况也有发生,一些部门不断为所属单位提出不合理的减税免税要求,偷税漏税较为普遍。据近二年的税收财务大检查统计,查出的偷税漏税,一九八五年为一亿四千三百一十九万元,一九八六年为一亿一千一百九十六万元,个体工商业户的偷税漏税更为严重。此外,殴打税务干部的事件发生多起,到税务机关无理取闹干扰工作的事件也有发生;有的税务干部执法不严,等等。这些问题都严重妨碍了税收工作的开展和税法的贯彻执行,对财政收入影响很大。 
  为切实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国发〔1987〕29号),结合我市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要把加强税收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税务机关的工作汇报,检查他们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令和完成任务的情况,支持和帮助税务机关开展工作,特别要及时帮助排除依法征税的各种干扰。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和郊区、县,要按照税务机关的编制人数,抓紧配齐新增税务干部。要加强对所有税务干部,特别是新干部的培训,教育他们秉公执法,廉洁奉公。对不适合在税务机关工作的要抓紧调离。税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较重,为保持税务干部的相对稳定,在一般情况下不要轻易抽调他们做其他工作。对税务机关的领导班子,凡不适应新形势下加强税收工作要求的,应进行必要的调整,配备得力干部担任税务机关的领导职务。 
  二、凡未经国务院、财政部、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减税免税。对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减税免税的,各级税务机关不但有权拒绝执行,而且有权纠正。谁越权减税免税,就追究谁的责任。各部门、各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凡涉及税收法令条款的,应事先征得市财政局同意,未征得市财政局同意的,市人民政府不予批复。 
  三、要切实做好涉外税收工作。依照国家税法向外国人征税是我国的主权,各有关单位与外国人做生意,都应维护我国的正当经济权益,必须依照国家税法规定签订合同协议。凡违反国家税法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税务机关有权纠正,违反税法签订合同协议的责任者,应承担依法纳税义务。各有关涉外单位要密切配合税务机关共同做好涉外税收工作,税务机关也应经常与有关涉外单位加强联系,做好涉外税收法令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要认真执行税收政策和法令。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全体干部认真学习国发〔1987〕29号文件,全面领会精神,结合开展双增双节运动,认真执行税收政策法令,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征管,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组织专业查帐队伍,经常开展纳税检查,堵塞税收上的“跑冒滴漏”,确保今年税收任务的完成。对偷税抗税情节严重或殴打税务干部、围攻税务机关的,要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执行税收政策、法令的情况,减税免税和以税还贷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凡与国发〔1987〕29号文件要求不符的,或超越各自减免税管理权限、不按统一规定纳税的,要逐级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市人民政府。 
  五、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各企业主管部门及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都要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和个人依法纳税情况,教育所属单位认真履行依法纳税义务,开展纳税自查和检查,纠正差错,补退税款。各企业单位要支持和督促财务人员熟悉税收规定,认真执行税法,及时足额交纳税款。如果企业单位与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要先依法纳税,然后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各级税务干部要经常宣传税政法令,对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辅导检查,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做好税收工作。 
  六、各有关部门要同税务机关紧密合作,互相支持,共同搞好税收工作。要向一切违反税收法纪的行为作斗争。各新闻单位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务院《关于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工作的决定》,并配合税务机关经常宣传报道依法纳税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揭露偷漏税的典型案例,在全市范围内树立“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社会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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