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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乡(镇)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10-17 生效日期: 1986-10-17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省委、省府在厦门召开闽南三角地区开放、改革座谈会上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改革乡(镇)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下达,请认真贯彻执行。 
  下放农村税收是乡镇财税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党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财税部门要加强指导、督促帮助不断完善财税工作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把财政的基础工作做好。 
 
 
关于进一步改革乡(镇)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发挥乡(镇)政权组织经济工作的作用,调动乡(镇)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广辟财源,堵塞漏洞,在省政府颁发的闽政〔1984〕39号关于《福建省乡(镇)财政管理若干暂行规定》文件的基础上,现就有关进一步改革乡(镇)财政税收管理体制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除省府闽政〔1984〕39号文件所列收支项目外,再扩大下列税收划归乡(镇)财政收入管理: 
  1.车船使用税、乡(镇)企业所得税、乡(镇)企业奖金税; 
  2.个体生产者自产自销和个体商贩收购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包括茶叶、烟叶、白木耳、原竹、原木、水产品等应缴纳的产品税; 
  3.生产者自产自销的工业、手工业品,包括土布、土丝、土糖、土纸、荔枝干、桂圆干、植物油、砖瓦、焚化品等应缴纳的产品税; 
  4.接受外商来料加工的企业或个人所得的工缴费收入和自制产品销售,以及没有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体承包户、专业户应缴纳的产品税、营业税、所得税; 
  上列税收下划后,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正常经费,以及一部分比较稳定的专项经费,也要相应划归乡(镇)财政支出管理。 
  二、农村工商税收的征收管理,仍由税务机关负责,乡(镇)政府应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对划归乡(镇)财政收入的零星分散税源,基层税务机关管征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乡(镇)政府组织征收。乡(镇)政府应按照税务机关统一规定办理并及时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对大宗、稳定的税源,仍由税务机关征收,征收力量不足的,也可委托乡(镇)政府组织代征,税务部门应按规定付给手续费。 
  三、对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可享受减免税的乡(镇)企业(包括承包户),可采取先征税后减免的办法,退回所减免的税款,由乡(镇)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乡(镇)企业技术改造、扶持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兴办教育、卫生、文化等公益事业。但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滥发奖金和补贴。 
  四、县对乡(镇)财政的管理体制,必须因地制宜,不强求一个模式。在有条件的乡(镇)应实行“划分收支,收支挂钩,多收多支,短收扣支,超支不补,一定三年”的管理办法。 
  五、乡(镇)财政所人员必须进一步充实,除省编委闽编(86)33号文件下达编制之外,不足部分由各地自行确定配齐。 
  各级领导要认真抓好乡(镇)财政税收工作,及时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不断提高乡(镇)财政税收工作的管理水平,为支持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搞好农村社会主义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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