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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按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3 生效日期: 2002-04-03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02]4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86年下发了关于《印发〈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发[1986]61号)。《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可按工作年限加发原标准工资10-25%的退休补助费。该文还规定:“企业单位随着保险福利制度的改革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也可参照办理”。当时,一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参照上述文件执行了,但也有一部分企业由于自身经济承受能力所限等原因,没有给离退休人员加发。目前,执行了61号文件的离退休人员待遇相对较高,且进入了社会统筹,而没有执行61号文件的离退休人员则待遇相对偏低。 
  近年来,随着自治区级统筹的开展,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基金调剂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为了解决这部分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偏低的问题,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2年4月1日起,对1992年底以前退休,退休当时未按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的原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统一按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发退休补助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退休当时凡在新疆工作满10年以上,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者可加发本人退休时标准工资25%的退休补助费(下同);工作年限满25年不满30年的可加发20%;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25年的可加发15%;工作年限满15年不满20年的可加发10%。但退休当时计发比例已达到本人原标准工资100%的不再加发。 
  二、1993年1月1日以后退休,已按新政发[1997]107号文件规定的新老办法计发养老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加发退休补助费。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按新政发[1986]61号文件加发的退休补助费,从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以“三个代表”的精神精心组织、认真审核,同参保单位一起,把工作做细做实。凡符合这次加发退休补助费范围的人员,要逐人对其当时在新疆的工作年限、退休时的工资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做到准确无误。前期工作务必于3月底完成,4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五、本通知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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