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2]23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精神,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考试组织
北京地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考前培训和资格证书注册管理工作。
二、考试科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原《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学》科目,从今年起改为《资产评估》、《财务会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原《经济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科目不变。
三、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四、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
(一)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机电设备评估基础》或《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二)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经济法》。
(三)评聘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财务会计》。
五、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参加5个科目考试人员成绩的有效期限由2年调整为3年,实行3年滚动管理办法,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成绩滚动管理从2000年度考试开始进行。
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经济师职务。
(二)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职改办字[1995]026号)中有关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