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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劳动用工管理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5 生效日期: 2002-03-05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陕劳社发[2002]34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杨陵示范区人劳局、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在经过省外经贸厅获得批准证书,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劳动用工登记证》。在市外经贸局获得批准证书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授权的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劳动用工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员工应出示《劳动用工登记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员工后,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授权的市劳动(保障)局办理《陕西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员工就业证》,并进行就业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授权的市劳动(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四、外商投资企业员工被录用后,应按照要求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员工履历表》,并由用人单位存入本人档案。 
  五、已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02年9月底以前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授权的市劳动(保障)局补办《劳动用工登记证》。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名称、地址、类别和用工范围发生变动,应及时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授权的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劳动用工登记证》变更手续。 
  七、外商投资企业解除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应及时为员工出据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员工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领取失业保险金;企业凭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招录和聘用员工。 
  八、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用工登记证》、《员工就业证》和《员工履历表》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授权的市劳动(保障)局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领取上述证表。 
  九、我厅在施行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后,将在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站公布有关企业名录。 
  十、各市劳动(保障)局在文件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可及时向我厅涉外劳动管理处反映,(029-5392344)。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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