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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5 生效日期: 2002-03-05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2]3号
吕粱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已经2002年3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五日 
 
 
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1999]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乡镇党政机构进行改革的同时,开展乡镇事业机构改革工作。现就乡镇事业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乡镇事业单位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市场意识、发展意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减轻农民负担,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体制。 
  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大力精简乡镇事业单位和财政供养人员,调整布局,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活力。 
  (二)权责一致的原则。要理顺条块关系和县(市、区)与乡镇之间的关系,合理划分事权。 
  (三)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改进乡镇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规范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的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分别交由县(市、区)、乡镇政府承担。解决好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混编、混岗、混员的问题。 
  (四)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当地经济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人力资源状况和自然环境特点,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改革的重点是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管理的各类乡镇事业单位(全额和差额)。通过改革,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压缩财政供养人员,清退各类临时聘用人员,妥善分流超编人员。 
  (一)改革乡镇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乡镇事业机构改革,要本着有利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完善乡镇政府统一管理区域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功能;有利于减轻财政和农民负担的原则,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凡能下放给乡镇的坚决下放。实行垂直管理或条块结合的事业机构要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监督,其有关人事任免和人员调配要主动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具体要求: 
  1、除政法系统和已经明确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系统外,其它原属于县以上有关部门管理的站所,原则上都要下放给乡镇。 
  2、凡中央明确要求下放给乡镇的站所如农机、农技、畜牧、兽医、文化、广播等涉农机构和服务机构要坚决下放。 
  3、已下放给乡镇的站所,根据当地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设置。 
  4、对兼有行政职能的站所要实行政事分开,将行政职能交由政府承担;对服务型站所,可引入市场机制,探索企业化、社会化的路子;对社会公益型的事业单位,政府可给予适当扶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 
  (二)规范乡镇事业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机构、完善综合服务功能的要求,因地制宜、综合设置乡镇站所。对靠财政拨款、各类规费和行政性收费解决经费开支的的事业机构(不含中小学校、卫生院,下同)实行限额设置,控制在6个以内。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乡镇,根据需要可再增设1-2个机构。各乡镇事业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在机构限额内自行确定。 
  按照农业区域布局和专业特点,将农业技术推广站、农机管理站、农经管理站、畜牧兽医站及林业站、水利水保站(水产技术站)等涉农机构归并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业、水利、林业、畜牧任务较重,经济所占份额较大的乡镇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机构限额内分设。 
  文化站、广播站等公益性服务机构要归并为文化广播站或文化服务中心。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合理利用现有资源,充分发挥优势,精干机构和编制。 
  有条件的地方可将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与卫生院合并,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国土资源管理所、财政所、城镇规划所、统计站、乡镇企业站等其它事业机构(岗位),可根据工作任务大小在机构限额内设置,或与其它职能相近的机构(岗位)合并。 
  在机构限额外保留乡镇教办(联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按新的编制标准对乡镇教办(联校)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重新核定。 
  结合撤并乡镇,卫生院要相应地进行撤并,科学合理的调整布局。 
  (三)科学合理地核定编制。 
  根据有关规定,乡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编制(包括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和政府财政性专项资金解决经费开支的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按如下标准重新核定: 
  一类乡镇限额30名,二类乡镇限额25名,三类乡镇控制在20名以内。对地处山区、区域较大、交通不便的,或经济比较发达、人口较多的乡镇,可酌情再增加3-5名;经济欠发达的或人口特别少的乡镇可酌情减少5-10名;凡现有人员编制低于上述标准但工作能够正常开展的,原则上不再增加。 
  乡镇事业编制的核定,先由县(市、区)按此标准并结合实际提出所辖各乡镇的拟编意见报市(地)编委批准;市(地)编委审批的各县(市、区)乡镇事业编制总额上报省编委备案,再由各县(市、区)制定乡镇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根据改革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一些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进行清理整顿,并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另外,原由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人员经费,这次管理体制调整后,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拨付乡镇。 
  (四)人员定岗与人员分流。 
  人员定岗要严格按照重新核定的编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人员(含领导)定岗后要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定岗人员与分流人员要分开管理,也要与乡镇机关公务员分开管理。 
  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多渠道分流人员。鼓励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包括兴办各类示范基地、领办乡镇或村级经济实体、创办农民股份合作社、建立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下派任职、挂职,主要是安排到村任职或挂职。对具备中师以上学历,并符合教师条件的人员,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择优充实到缺编的中、小学任教。鼓励辞职自谋职业。对接近退休年龄的人员可实行提前离岗。 
  三、方法步骤 
  乡镇事业机构改革的主要责任在县(市、区),各县(市、区)要根据中央和省里的要求,认真研究拟定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力争在2002年第二季度基本完成,具体分三步实施: 
  (一)方案报批。乡镇事业机构改革方案由各县(市、区)编委拟定,报县(市、区)党委、政府审批,报市(地)机构编制主管部门备案。 
  (二)组织实施。乡镇事业机构改革由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并对乡镇事业单位实行定机构名称、机构性质、职责范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渠道的“六定”工作。各市(地)要加强分类指导,发现并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三)检查验收。乡镇事业机构改革任务完成后,2002年第三季度,由县(市、区)组织检查验收,省、市(地)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四、几点要求 
  (一)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精心组织,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编制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认真做好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乡镇事业机构改革工作,不得以发文件、减经费、卡项目、不评优等手段干预改革。 
  (二)加强机构编制的宏观管理,严格控制乡镇事业机构编制的增长。今后凡乡镇需要增加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机构和人员编制,要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地)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 
  (三)乡镇事业机构改革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事关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乡镇和县(市、区)的责权利调整。各地一定要从大局出发,严格执行政策,严明组织纪律,同时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使乡镇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期间真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人员妥善安排,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机构改革任务的圆满完成。 
  五、其它 
  在撤并乡镇中由乡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所属事业机构改革原则上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有社区服务任务的,也可在机构和编制限额内成立社区服务机构。 
  原有的城市街道办事处可设立1个综合性的社区服务中心(队)。承担公益性服务的核定全额事业编制,承担有偿服务的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3万人以下核定编制10名以下,3-5万人核定编制15名以下,5万人以上的核定编制20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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