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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7 生效日期: 2002-02-07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2]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公安厅《关于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二月七日 
 
 
关于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安部于去年11月14日发布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规定》是与《消防法》相配套,针对性、操作性、实践性、指导性很强的一部重要规章。宣传贯彻好《规定》,对于促进我省社会各单位落实自身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公安部部署,决定从今年2月初开始至8月末,在全省集中开展宣传贯彻《规定》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为指针,以加强各级政府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和广泛宣传《规定》,摸清基本单位底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强化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为重点,以建立单位“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监督的消防监督管理新格局为目的,全面贯彻落实《规定》,开创社会化消防工作的新局面。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宣传贯彻《规定》工作的领导,成立由省政府副秘书长李成义为召集人、省公安厅副厅长鲁鸿明、省消防局局长张荣昌为副召集人,省经贸委、建设厅、文化厅、教育厅、卫生厅、商业局、工商局、统计局、广电局、旅游局、人防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辽宁省宣传贯彻《规定》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宣贯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消防局,省消防局副局长赵子新为主任,省消防局防火部部长郭树林为副主任。负责《规定》的宣传普查、自行申报、实施起步和总结报告等阶段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各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市和行业、系统对《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 
  三、实施步骤 
  全省宣传贯彻《规定》工作分4个阶段。 
  (一)宣传普查阶段(2月初至3月上旬)。各级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宣传贯彻《规定》的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众媒体和举办各类培训班、撰写专题文章、张贴宣传图画、标语以及召开会议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广泛宣传《规定》的内容和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着力营造学习、宣传和自觉遵守《规定》的浓厚氛围,使社会各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了解、掌握《规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明确主动衡量和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义务。要以政府公告的形式,在报纸刊发《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及《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办法(试行)》。各市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本地情况,分解工作任务,组织对辖区内的单位进行认真调查,摸清底数,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申报、核准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当地统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达到有关统计资源共享,做到统计数字翔实。 
  (二)自行申报阶段(3月中旬至4月末)。社会各单位要对照《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自行“对号入座”,按照《辽宁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备案办法(试行)》,自觉主动申报。凡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必须在4月20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接到申报后,要及时对申报的重点单位进行核查确认;对应当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的,要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补报;对已经核实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进行分类统计,并将名单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由政府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告。各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核实确定和公告工作务必在5月1日前完成。 
  (三)实施起步阶段(5月初至8月中旬)。在《规定》施行的第一个月,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规定》宣传贯彻月”活动。通过设置宣传站、发放宣传材料、开展咨询等形式,大造声势,使全社会普遍了解《规定》已经开始实施,进一步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促进单位切实落实《规定》,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经贸、教育、文化、卫生、商业、广电、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必要的消防安全规定,重点组织好本系统、本行业的法定代表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重点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公安消防机构要指导、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规定》要求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在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分别选择试点单位进行重点指导,培养典型,为同类型单位树立样板,及时通过召开交流会、现场会、印发材料、媒体报道等形式,向社会各单位进行推广。 
  (四)总结报告阶段(8月下旬)。宣传贯彻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并逐级上报,各市书面总结材料务于8月30日前报省宣传贯彻《规定》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规定》的颁布施行是我国消防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促进社会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推进社会化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认真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对于强化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宣传贯彻《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务必将此项工作当作促进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狠抓落实。 
  (二)周密部署,认真实施。各地要按照省里的统一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行业、本系统的实际和特点,认真开展《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对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落实《规定》情况进行分类指导,检查督促其加强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到“定岗、定职、定资、定人”,建立健全各类消防安全制度、档案和记录,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三)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舆论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地开展《规定》的宣传工作,使贯彻《规定》的意义、目的和具体要求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对落实《规定》的典型单位、典型事例进行宣传报道。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条件拒不申报或落实《规定》不积极、不主动的单位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各地要将宣传贯彻《规定》工作的情况、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宣传贯彻《规定》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及时总结经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宣传贯彻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联系电话:024--86200119转3512,传真电话:024--86280488,e--mail:xfln119@sina.com 
 
 
省公安厅 
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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