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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闻局九十四年度国产电影片制作完成补助办理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29 生效日期: 2005-07-2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新影一字第0940520952Z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影一字第0940520952Z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并自即日生效

一、目的: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鼓励未获辅导金国产电影片之制作,特订定本要点。

二、补助项目及额度:

(一)一般电影:

1.底片及后制(指录音、剪辑、一般特效、数字特效、音效、调光、字幕、冲印或经审核小组认可之其它后制)补助,不得逾底片及后制总费用之百分之三十,且每部以新台币三百万元为上限。

2.领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明之主、配角演出费用补助,不得逾各该主、配角演出费用之百分之三十,且每部最多补助五人,每人以新台币十万元为上限。

(二)数字电影:

1.后制(指录音、剪辑、特效、音效、调光、字幕或经审核小组认可之其它后制)补助,不得逾后制总费用之百分之三十,且每部以新台币二百万元为上限。

2.领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明之主、配角演出费用补助,不得逾各该主、配角演出费用之百分之三十,且每部最多补助五人,每人以新台币十万元为上限。

(三)动画电影:每部影片获补助之金额,不得逾该影片在我国进行动画制作费用总支出之百分之三十,且每部以新台币四百万元为上限。

前项补助项目及额度,由审核小组视电影片之品质、票房、本局预算额度及是否获其它政府机关、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补助等情形作成建议,实际补助项目及额度由本局核定之。本局核定前项补助额度时,应将该电影片曾获其它政府机关、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补助之金额扣除。

三、申请人及申请补助之国产电影片应具资格及条件:

(一)申请补助之国产电影片,应未获本局电影辅导金之补助。

(二)申请补助之国产电影片,应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以后摄制完成,并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取得准演执照及映演完毕,且全国票房(须含大台北地区票房)应逾新台币五十万元。

(三)1.一般电影:应以超十六厘米底片以上规格制作完成;补助之底片应在我国采购;电影片应有调光、杜比等后制作业;电影片之后制及在我国映演之复制片均应在我国制作。但台湾地区无相关技术、设备者,不在此限。

2.数字电影:应以电影规格之高画质数字摄影机(HighDefiniti-onforCinema)摄制完成,电影片应有调光、杜比等后制作业;电影片之后制及在我国映演之复制片均应在我国制作。但台湾地区无相关技术、设备者,不在此限。

3.动画电影:动画制作及在我国映演之复制片均应在我国制作,且电影片应有调光、杜比等后制作业。但台湾地区无相关技术、设备者,不在此限。

(四)申请人应为依电影法设立之电影片制作业。其为联合制作者,得共同具名申请。

(五)申请补助之国产电影片,其导演之一应领有中华民国国民身分证。

(六)申请补助之国产电影片,于首轮上映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于无线、有线或卫星电视频道中公开播送。

(七)申请补助之国产电影片制作业,应于获得补助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偿赠送全新之电影片拷贝壹部及预告片之光盘片壹片予财团法人国家电影资料馆,并同意永久无偿授权财团法人国家电影资料馆将该拷贝及光盘片于该馆内作非商业性公开上映。

(八)申请补助之国产电影片,应于获得补助后依本局之要求参加台北金马奖影展及其它本局指定之各项活动。

四、申请期间:

第一梯次:民国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同年八月三十一日,逾期不受理。

第二梯次: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至同月三十日,逾期不受理。(补助金额如于第一梯次即分配完毕,则本梯次不办理)

五、申请应具备文件:

(一)一般电影:

1.申请书。(一式八份)

2.电影片制作业设立许可证影本及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影本(各八份)。

3.申请补助之国产电影片准演执照影本(八份)。

4.票房纪录影本(大台北地区以台北市影片商业同业公会发给之票房纪录为准;大台北以外地区之票房纪录,以各电影片映演业盖章确认后之票房纪录及电影片发行业开给各电影片映演业之发票为准。电影片映演业之放映拷贝支出非属票房纪录)(八份)。

5.在我国购买底片、进行后制之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6.电影片具有调光、杜比等后制作业之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7.在我国映演之电影片复制片在我国制作之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8.会计师查核报告书(含影片支出费用明细表、原始支出凭证影本),其属业务及个人业务支出者,应检附扣缴凭单影本;属公司内部制作支出者,应检附该部申请补助影片之成本分摊费用明细资料(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9.在我国进行后制之工作纪录单(应包括技术师名单、各项工作期程时数、技术服务项目、设备及技术说明等项目)及前述分项支出明细(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10.电影导演之个人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及其电影从业人员登记证影本(各八份)。

11.主、配角之个人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及其电影从业人员登记证影本(各八份,申请补助主、配角演出费用者,始须检附)。

12.曾获其它政府机关、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制作补助之证明文件或未获其它政府机关、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制作补助之切结书(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13.其它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数字电影:

1.申请书。(一式八份)

2.电影片制作业设立许可证影本及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影本(各八份)。

3.申请补助之国产电影片准演执照影本(八份)。

4.票房纪录影本(大台北地区以台北市影片商业同业公会发给之票房纪录为准;大台北以外地区之票房纪录,以各电影片映演业盖章确认后之票房纪录及电影片发行业开给各电影片映演业之发票为准。电影片映演业之放映拷贝支出非属票房纪录)(八份)。

5.在我国进行后制之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6.电影片具有调光、杜比等后制作业之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7.在我国映演之电影片复制片在我国制作之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8.会计师查核报告书(含影片支出费用明细表、原始支出凭证影本),其属业务及个人业务支出者,应检附扣缴凭单影本;属公司内部制作支出者,应检附该部申请补助影片之成本分摊费用明细资料(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9.在我国进行后制之工作纪录单(应包括技术师名单、各项工作期程时数、技术服务项目、设备及技术说明等项目)及前述分项支出明细(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10.电影导演之个人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及其电影从业人员登记证影本(各八份)。

11.主、配角之个人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及其电影从业人员登记证影本(各八份,申请补助主、配角演出费用者,始须检附)。

12.曾获其它政府机关、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制作补助之证明文件或未获其它政府机关、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制作补助之切结书(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13.其它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动画电影:

1.申请书。(一式八份)

2.电影片制作业设立许可证影本及商业登记证明文件影本(各八份)。

3.申请补助之国产电影片准演执照影本(八份)。

4.票房纪录影本(大台北地区以台北市影片商业同业公会发给之票房纪录为准;大台北以外地区之票房纪录,以各电影片映演业盖章确认后之票房纪录及电影片发行业开给各电影片映演业之发票为准。电影片映演业之放映拷贝支出非属票房纪录)(八份)。

5.在我国进行动画制作之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6.电影片具有调光、杜比等后制作业之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7.在我国映演之电影片复制片在我国制作之证明文件(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8.会计师查核报告书(含影片支出费用明细表、原始支出凭证影本),其属业务及个人业务支出者,应检附扣缴凭单影本;属公司内部制作支出者,应检附该部申请补助影片之成本分摊费用明细资料(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9.影片动画制作之工作纪录单(应包括技术师名单、各项工作期程时数、技术服务项目、设备及技术说明等项目)及前述分项支出明细(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10.电影导演之个人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及其电影从业人员登记证影本(各八份)。

11.曾获其它政府机关、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制作补助之证明文件或未获其它政府机关、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制作补助之切结书(正本一份,影本八份)。

12.其它本局指定之文件。

前项各款应备文件于申请时未齐全者,申请人应于本局通知期限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不全者,由本局径行驳回其申请案。

六、审核小组:审核小组置委员五人至七人,由本局遴聘电影专业人士担任,负责申请案件之审核,并得就国产电影片制作业申请补助之项目及支出凭证之合理性提出补助项目及额度之建议,实际补助项目及额度由本局核定之。审核小组认为申请人或申请补助之国产电影片不符第三点各款规定者,应附具理由,建议本局驳回其申请案。审核小组成员为无给职,但得依规定支给审查费。审核小组会议决议应有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出席,以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七、拨款方式获核定补助之电影片制作业者,应于本局核定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检具领据乙纸向本局申请核发补助金。逾期未申请核发,或未具领据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核发者,视同弃权。

八、违反规定之处置

电影片制作业以虚伪不实资料申领本补助金,或违反第三点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规定之一者,本局得撤销其受领补助金资格,该电影片制作业应无条件缴回已领之补助金。相关业者提供虚伪不实数据予申请补助之国产电影片制作业者,应自负相关法律责任。

九、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它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或由本局提审核小组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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