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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塔城地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4 生效日期: 2001-12-24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办[2001]19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认真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使残疾人同正常人一样参与社会事务,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塔城地区行政公署转发的塔城地区残联、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保障局、地税局、公安局、交通局、建设局、地质矿产局等九部门共同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是一个很好的文件,对做好全区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塔行发[2001]16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转发地区残联、财政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塔行发[2001]1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2001年12月6日专员办公会研究,同意地区残联、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保障局、地税局、公安局、交通局、地质矿产局等九部门根据我区实际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现予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在贯彻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即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6号令,以下简称《就业规定》)和一系列文件精神中,全区推行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几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地县两级普遍出台了贯彻《就业规定》的实施办法和措施,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有力地推动了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职业培训和保障金收缴等方面均实现了新的突破。但是,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残疾人就业工作又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地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不断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力度。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84号、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9]52号、[2000]22号等文件精神,借鉴外地做法和经验。就全面贯彻实施《就业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不断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 
  广大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享有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安排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不仅可以使残疾人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解除残疾人家庭的后顾之忧,同时也是国家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 
  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政府解决残疾人问题采取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给予的特殊保护的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既是社会各行各业的责任,也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残疾人就业作为社会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规划、统一管理,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采取新措施、新方法,以推动全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 
  依法推行残疾人就业是政府行政执法行为,委托各级残联主管、承办具体业务工作。依照《就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配合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合中央、自治区、外地驻地区内的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运输户都要按照属地原则认真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严格履行这一法律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执行。 
  (一)凡属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补贴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未达到安置比例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差额人数和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全额标准计缴。各级财政部门在核批单位经费时,依照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数据采取划拨办法予以收取,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二)垂直管理的部门和单位,既要配合当地残联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又要依照规定做好本级本单位的残疾人就业工作,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单位,要严格按国务院、财政部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国有、集体、股份制、外资(含合资、合作与独资、私营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尚未达到安置比例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税部门协助收取,劳动保障部门给予配合,并列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和检查。 
  (四)个体工商户(含流动个体户)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服务机构收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大力协助,其缴纳标准为年营业额的2‰。 
  (五)个体运输户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结合年检收缴。其收缴标准,黄包车主不低5元、夏利车主、桑塔纳车主、面的车主及各类货车类车主(按实际吨位)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运输市场营运情况自行划定,并适当拉开缴纳标准档次,但最低档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得少于20元。 
  (六)建筑系统尚未达到安置比例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收缴。鉴于建筑市场人员流动大的情况,职工人数的核定可根据当地实际采取不同办法予以确定。既可以按实际发放工资的年平均人数确定,又可以按在册职工人数予以认定。也可以按工程总造价核定缴款额,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加以核定,具体采取哪种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采矿企业尚未达到安置比例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结合年检代为收缴。其收缴标准,可根据采矿业的性质、规模按在册职工人数、注册开采量等变通办法,在不违背《就业规定》的前提下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八)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业和个体运输业的,免予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遵循工作程序,依法做好工作 
  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是一项严肃的行政执法过程,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法规政策性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主动做好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残疾人就业情况摸底调查、求职登记、职业培训等项工作,及时与协助部门沟通业务信息。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印章。同时采取收支两条线,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票据由残疾人服务机构交代收部门专人管理,各代收部门承办人员要准确掌握有关法规、政策和工作程序,依法做好工作。各代收部门在每年保障金收缴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凭据如数将保障金交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保障金专户”和财政部门的“保障金专户储存”。对少数因特殊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困难,需援缴和减免的单位,按《就业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各协助代收部门不得擅自批准缓缴和减免。 
  四、实行激励机制,调动收全工作积极性 
  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工作是一项任务重、难度大的工作,加之我区系经济欠发达地区,各企业单位经济效益不高,地县两级财政又较困难的实际,更增加了保障金收缴工作的难度。为调动工作积极性,切实做好保障金收缴工作,遵照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中残联[1995]残联群字第71号、自治区财政厅、残联新残办字[1996]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将代收部门所收缴保障金总额的5%至10%作为奖励基金直接返还给代收部门,用以奖励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县(市)依照《就业规定》将保障金总额的25%要及时足额上缴地区。尔后,地区按年初核定的收金任务指标,其超收上缴部分,按超收上缴额的50%作为奖励基金返还给各县(市)。奖励基金的使用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其它未尽事宜,仍按《就业规定》和有关文件执行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并将执行情况和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地区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部门。 
 
 
地区残联 
地区财政局 
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区劳动保障局 
地区地税局 
地区公安局 
地区交通局 
地区建设局 
地区地质矿产局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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