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注册商标中文字字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3 生效日期: 2000-03-03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商标案(2000)96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0年1月10日《关于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使用事宜的请示》(陕工商标字[2000]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第896536号“维思通”、第353889号“吗丁啉”、第1206275号“妥泰”和第627498号“采乐”商标的注册情况及来函所附标识,我局认为,对“维思通”、“吗丁啉”、“妥泰”字样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 30 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但对“采乐”字样的使用,属于上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二○○○年三月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