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训(三)字第0940088864C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教育部台训(三)字第0940088864C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4点;并自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生效
一、教育部为落实性别平等教育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指导学校积极维护怀孕学生受教权,并提供必要之协助,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适用对象包括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公私立各级学校及学生。
本要点所称学生,包括一般学生及怀孕、曾怀孕(堕胎、流产或出养)与育有子女之学生。
三、学校应依据「学校辅导及处理学生怀孕事件注意事项」(附件一)及「学生怀孕事件辅导与处理流程」(附件二),并由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负责学生怀孕事件之处理。未成年学生发生怀孕事件时,学校应即成立处理小组,由校长担任召集人,并指派学生辅导专责单位设立单一处理窗口。成年学生或已婚学生因怀孕而有协助需求者,学校得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四、学校应实施性别平等教育暨性教育课程或活动,培养学生建立健康安全之性态度与性行为,学习避免非预期怀孕之知能,并教导校园师生及家长对怀孕及育有子女之学生采取接纳、关怀之态度,以积极保障怀孕及育有子女学生之受教权。
五、学校不得以学生怀孕或育有子女为由,做出不当之处分,或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要求学生休学、转学、退学或请长假。遭受学校歧视或不当处分之学生,得依性别平等教育法或其它相关法规规定,提出申诉或救济。
六、学校应主动依学籍及成绩考查或评量等相关规定,采取弹性措施,协助怀孕或育有子女学生完成学业。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就前项规定,提供相关协助。
七、学校应整合教育、社政、户政、劳工、卫生医疗、警政等单位之资源,提供怀孕或育有子女之学生辅导、转介、安置、保健、就业、家庭支持、经济安全、法律协助及多元适性教育。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协助整合前项各单位,建立跨部会(局处)资源小组。
八、学校应改善校园相关硬件设施,提供怀孕或育有子女之学生友善安全之学习环境。
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就前项规定,提供相关协助。
九、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学校应于相关教育活动或研习,纳入学生怀孕事件预防、处理及加强专业知能等相关议题之宣导、训练。
十、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编列专款,协助学校预防及处理学生怀孕事件。原住民地区学校得优先申请经费。学校应筹措相关经费,或向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申请补助,办理怀孕或育有子女学生之辅导及多元适性教育,因应学生怀孕事件之预防与处理。
十一、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督导考核所主管学校,于处理怀孕学生事件时,应建立完整个案辅导纪录(表格如附件三),并谨守专业伦理,尊重怀孕或育有子女学生之隐私权。
十二、学校知悉学生有怀孕之情事时,其内容如属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或其它相关法规规定应办理通报者,应依规定确实办理。
十三、学校应于每学年末将学生怀孕事件之处理概况通报各该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并应将通报情形汇报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汇报表如附件四)。
十四、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将学校因应学生怀孕事件之预防及处理成效,列入学校校务评鉴之考核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