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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圳鹏博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8 生效日期: 1999-10-18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1999)35号

 深圳鹏博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深圳鹏博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其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谢越清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深圳鹏博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谢越清于1999年6月30日通过其注册的深圳市上策投资顾问公司向深圳盛润网络系统有限公司提供了“7月1日上午江泽民主席可能到上交所敲钟”的虚假信息,致使该虚假信息通过盛润2000网站对外发布。
  谢越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资咨询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深圳鹏博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在册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疏于管理,负有重大责任。

  二、处罚决定
  依据《投资咨询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撤销深圳鹏博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撤销谢越清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深圳鹏博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谢越清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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