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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及县以下国营商业食品部门兽医卫生工作基本要求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2-05 生效日期: 1989-12-05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为了更好地贯彻《食品卫生法(试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商业部有关兽医卫生的规定,搞好县及县以下国营商业食品部门商品畜禽、肉蛋及其制品检疫检验和卫生质量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收购畜禽时,必须经过检疫。严禁收购病、死畜禽及未经本企业兽医卫生人员进行宰前、宰后检验的白条肉。

  二、仓储畜禽要做好进、出仓的检疫和防疫工作,如发现病畜禽要及时隔离或急宰,对污染的场地进行消毒。对储存的肉蛋及其制品,要注意检查其卫生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调运畜禽及其制品时,在调运前要进行检验,合格的方准调出,检疫检验证明要随货同行。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或变质肉品严禁外调。运输途中发现的病、死畜禽,不准在途中放血、变卖或运回原单位,必须交给接收单位按兽医卫生规定处理,防止疫病传播。

  四、装运畜禽及其制品的运输车辆、容器等要清洗、消毒,并开具车辆消毒证明,随车同行。

  五、畜禽宰前要做好检验、绝食、饮水、淋浴,屠宰时病健分宰,先健后病。宰后除要检查体表、脂肪、心、肝、脾、肺、肾等,同时,猪要剖检颌下、肠系膜、腹股沟淋巴结;牛羊要剖检股前、肩胛前淋巴结。要做到有宰必验,病畜禽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规定处理。
  有猪、牛囊尾蚴病的地区,要检验咬肌、腰肌、臀肌和肩胛肌。
  有旋毛虫病的地区,要检验横膈膜肌脚。
  检验后的家畜胴体须加盖兽医验讫章。未经检验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

  六、屠宰加工畜禽,要做到血放净,肉品不带毛、血、粪污,不带甲状腺和病变组织,头、蹄、内脏、肉尸不落地。
  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

  七、肉蛋制品原料要新鲜卫生。存放场地要清洁、卫生。生、熟分开,成品、半成品要分开,两刀两案,容器要专用。熟制品要煮熟凉透,要有防蝇、防尘设备,运送时要加盖,使用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八、出售熟肉制品,必须使用售货工具,包装用纸和容器要清洁卫生。
  变质的肉品严禁销售。

  九、屠宰厂、仓库、门市部要清洁、整齐,做到无蝇、无污物、无臭味,粪便污水无害化,环境要绿化。

  十、新建、扩建、改建屠宰厂、门市部时,要有兽医卫生人员参与研究,做到布局合理,卫生设施配套,既要便于操作,又要避免交叉污染。

  十一、县级屠宰厂要建立相应的兽医卫生机构。县、站的单位领导,要对产品质量全面负责。组织职工学习和执行《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有关兽医卫生规定,制定岗位责任制度,把兽医卫生工作作为承包经营考核的一项内容。基层食品站屠宰厂要配备专职兽医卫生人员,并须经省级商业厅(局)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兽医卫生人员要忠于职守,坚持按有关规定进行工作。

  十二、在做好企业内部兽医卫生工作的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畜禽疫病防治工作,促进畜禽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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