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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7-17 生效日期: 2001-07-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随着空飘气球在各种庆典和广告宣传活动中的广泛使用,我市已多次发生空飘气球燃烧、爆炸和在空中自由飘移的事件,严重影响了军用、民用航空飞行的安全,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重庆市气象条例》、《重庆市消防条例》、《重庆市户外广告条例》和《重庆市城市容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对空飘气球灌充施放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建立机构,明确职责 
  成立由市气象局、市工商局、市市政委、民航重庆市管理局、市公安消防局、95661部队等单位组成的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全市各地灌充施放空飘气球的单位进行技术资质和从业人员技术资格认定。 
  (三)组织制定全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操作规范。 
  (四)组织全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培训,并对有关单位进行考核和年审。 
  (五)负责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空飘气球灌充施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余各区县(自治县、市)成立相应的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的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指导。 
  二、加强管理,严格审批 
  (一)加强对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资质和技术资格管理。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资质条件》,对已经取得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资质的单位进行重新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坚决予以取缔。要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二)严格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的日常管理制度。全市所有庆典、宣传、广告活动需要使用空飘气球的,实施单位必须提前申报。各级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对灌充施放空飘气球实施单位的技术资质、施放时间、施放场地、施放数量等进行严格审核,制作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要求限期实施。 
  各级党政机关、宣传部门应带头遵守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有关规定,在举办的各种大型宣传、庆典、商贸等活动中,需使用空飘气球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告知各级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等管理部门要对空飘气球广告进行严格的审批,对未取得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资质的单位,不得批准发布广告和批准空飘气球使用场地。 
  (四)严格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场地管理。提供空飘气球灌充施放场地的单位,只能将场地提供给有相关技术资质的单位,并实行安全责任承包。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禁止施放任何影响飞行安全的空飘气球,若有重大庆祝活动,确需在该空域内实施空飘气球的,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先与军、民航协商,以便采取避让措施,并由各级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专业队伍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其它区域内应严格控制施放、系留空飘物体,杜绝系留空飘物体脱离升空,避免危及飞行安全。 
  (五)严格氢气使用、运输制度。氢气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实行氢气定向供应制度,对用于灌充空飘气球的氢气,只能向持有由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颁发的《重庆市民用氢气球灌充施放安全许可证》的单位供应。氢气运输必须持消防部门颁发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六)对取得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技术资质的单位,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向社会通告。 
  三、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追究责任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区域内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活动由市城管监察大队实施执法监督;其他区县(自治县、市)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当地民用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活动的联合执法监督。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活动的,由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由市政管理部门所属执法机构责令拆除或申请法院强制拆除。 
  (三)经批准后实施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活动的,各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民用氢气球灌充施放安全技术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将责任落实到人,实行24小时看护制度。一旦出现事故,责任人应立即报告消防、军、民航部门和各级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态发展,尽量减少损失。 
  (四)实施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活动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气象、消防、航空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取得技术资质单位出现安全事故的,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及时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在调查、处理期间停止该单位空飘气球灌充施放活动的审批。调查结果属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本通知精神的,要取消该单位的技术资质。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告本级政府并通报给有关部门。 
  (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负责民用空飘气球安全管理的气象、工商、市政等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行政处分;由于玩忽职守,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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