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深化陕西省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3 生效日期: 2001-06-13
发布部门: 陕西省
发布文号: 陕劳社发[2001]222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集团公司)、行办,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各技工学校: 


  现将《关于深化陕西省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深化陕西省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技工学校得到了长足发展。目前,全省有技工学校183所,其中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16所,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17所,累计为全省培养合格技术技能人才54万多人,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西部大开发战略措施的全面实施,社会对劳动者综合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尤其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量日益增大,目前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的现状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的需要,迫切要求进行调、整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正1999)9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技工学校改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正2000)1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我省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调整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精神,大力推进技工学校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根据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布局,提高层次,突出特色,服务就业"的改革指导方针,坚持职业培训社会化、市场化的方向,通过政策导向,推进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整体布局的调整改革,全面推行学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基本形成职业培训机构新格局,建立起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相对应的职业资格培训体系。 
  (二)以全面提高和增强全省技工学校整体办学水平和市场竞争实力为目标,依托我省"十五"规划及支柱产业发展要求,三年内在全省培育和发展工8至20所技术学院,在全省形成以高级技工学校、重点技工学校和技术学院为骨干,地域分布合理,产业布局均衡,专业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集职业需求预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为一体的职业培训新体系。 
  (三)鼓励和引导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通过合并重组、联合办学、协作办学、股份制办学、集团化办学等形式,创建职业培训综合基地或职业培训集团,促成全省技工学校等机构职业培训资源的优化重组,增强整体竞争实力。地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应率先实行合并或联合,建成职业培训综合基地。县办技工学校可和就业训练中心合并,实现资源共享,发挥规模效益,并带动县、乡、村三级培训网络建设,推动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工作。对于行业或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中那些专业设置重复、性质类似的学校,鼓励其打破行业和企业界限,实行联合办学;具备面向社会开展职业培训条件的企业技工学校,可指导其逐步从企业分离出来,办成独立的培训机构;规模过小,生源短缺,缺乏市场竞争力的可挂靠技术学院,或以股份制形式联合重组,实现以强带弱,优势互补;对一些规模小、条件差、不具备办学条件或连续三年未招生、又未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技工学校,通过审验评估或重新登记等方式予以撤销,或改建为企业培训中心。调整布局后的技工学校或技术学院,应突出各自特色和优势。在同一地区内,工种和专业设置原则上不得重复。 
  (四)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精神,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创办技工学校等各种职业培训实体。积极探索国有民办、民办公助、合作办学、股份制办学等模式,加强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年检等管理制度,逐步提高社会培训机构的水平,引导社会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在全省逐步形成多元化办学的新格局。 
  二、调整改革的任务 
  (五)通过调整,逐步将目前注册登记的183所技工学校压缩到110所左右。建立起以地市、行业创办的技术学院等职业培训综合基地为龙头,以高级、重点和特色技工学校为主体,专业互补,各有侧重,精干高效,多种培训形式并举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群体。 
  (六)改变以往每年一次的秋季招生为常年招生;改变每年由政府统一组织考录招生为政府组织考录招生和学校自主考录招生相结合;改变政府计划审批招生为学校自主招生,政府实行监控的计划管理办法。 
  (七)以市场为导向,以我省支柱产业为依托,调整学校的专业设置。开设复合型专业和新型技术专业,在保留机械、电子、化工、建筑、机电、航空、交通、纺织、果业等传统专业的同时,增设与西部大开发密切相关的环保和生态农业专业。培训对象上,在继续招收初、高中毕业生的同时,面向社会招收社会青年、复退军人、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在职职工和其他院校毕业、愿意掌握一定职业技能的人员。招收上述人员,可不受年龄的限制。培训内容上,要注重创新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关注新技术、新工艺在生产领域的应用。要推广使用新教材、新设备,大力发展应用计算机多媒体教学、电化教学及远程培训等先进教学手段,增加实习教学的科技含量。 
  (八)深化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核心的职业培训机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根据教学要求,调整精简内设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继续完善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单位可试行校长公开招聘,实行教师聘任制和职工合同制,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逐步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按劳取酬的工资制度。教职工收入与岗位职责直接挂钩,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强化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九)加强教学改革,推行素质教育,突出技术技能培训,帮助学生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意识。技工学校的办学形式、学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都要围绕培养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尤其是提高动手能力这一目标进行。根据市场需求、培养目标和职业资格标准调整学制和培训期限。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主体专业,应坚持全日制授课,培训期限可实行二年或三年学制。国家实行就业准入和技术含量高的专业,继续实行三年学制,部分一、三产业,可结合实际改为二年或一年。技工学校和其他培训机构面向社会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可采取灵活的教学形式,实行弹性学制,培训期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专业的学制或学分制方案由地市劳动保障部门或技工学校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 
  三、调整改革的办法 
  (十)全省技工学校的调整、改革要认真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进行。未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学性质,挪用、侵占国有资产,不得随意撤改技工学校。技工学校进行更名、合并、撤消等调整,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后,根据不同的规格,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或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属行业办的技工学校,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省技工学校总体布局,征求学校及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进行统筹协调;地市、县所属技工学校,由地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调整方案确定后,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技工学校,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及高级技工学校的创办和审批程序,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政府现行规定;技术学院的申办,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其他社会力量培训机构申办技工学校或开展职业资格培训,按社会力量办学的有关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有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学校、培训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可批准为劳动预备制定点培训机构。 
  四、政策措施 
  (十二)批准的技工学校(包括省、部级及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等职业资格教育培训,培养高、中级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并赋予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技术学院主要承担高等职业资格教育培训,培养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复合型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及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并赋予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逐步在全省形成不同层次的集招生、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为一体的职业教育培训服务体系。 
  (十三)拓宽经费筹集渠道,加大对技工学校、技术学院、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的资金投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努力争取政府对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机构的财政投入,经费只能逐年增加,不能减少。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从就业经费中的就业培训和再就业补助费以及职业介绍补助费中予以经费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失业人员转业培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培训经费可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予以补贴。对转制后的行业办技工学校或技术学院,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会商-,落实原有财政拨款渠道不变。企业办技工学校在调整改制后,原举办单位应继续给予经费支持。通过资金投入,促进我省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上层次、上规模、上效益。 
  (十四)实行职业资格与待遇挂钩,建立激励技术技能人才成长的机制。凡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聘任后每月应给予相应的补贴。对确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术技能人才,可申报享受政府津贴。 
  (十五)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下达农转非指标计划时,对技术学院、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实行政策倾斜,并逐步取消专业(工种)限制,最大限度地满足其招生需求。 
  (十六)对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毕业生开展积极的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加强与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的联系,把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纳入劳动力信息管理系统和就业服务范围,定期提供就业预测分析资料,进一步做好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毕(结),业生的就业指导,及时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并优先推荐就业。 
  (十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社部[2000]6号令),严把就业入口关。每年要开展两次以上大规模的企业劳动用工检查、监察活动,对已明确的90个职业岗位实行就业准入控制,严格持证上岗。 
  (十八)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通过进行质量评估验收、检查登记等方式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对鉴定条件较好、鉴定质量较高、社会信誉较好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表彰奖励,对无鉴定条件,名不符实,社会信誉较差的站(所),撤消其鉴定资格,收回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管理,对考评员定期进行考核,实行考评员淘汰制。对不合格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注销其资格。 
  (十九)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和完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年检等有关管理制度,对社会培训机构的布局和培训方向进行合理引导和调控。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征得当地政府的支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对社会培训机构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定期进行清理整顿,严厉打击欺诈和不法行为,对违法违规的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取缔、摘牌。努力改变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无序竞争、鱼目混珠、良莠不齐的状况,为我省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创造一个宽松的生存与发展环境。 
  五、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深化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调整改革是深化职业培训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职业培训事业发展,促进培训与就业相结合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调整改革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布置、有条不紊地分步实施,确保全省调整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