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决定有条件恢复进口美国30月龄以下牛的剔骨牛肉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9 生效日期: 2006-06-29
发布部门: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建议,经科学评估,现决定有条件恢复进口美国30月龄以下牛的剔骨牛肉。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进口符合中国检验检疫要求的美国30月龄以下剔除完整脊柱和头骨、脑、眼、脊髓、扁桃体、回肠末端的剔骨牛肉。
  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