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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抛秧盘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1 生效日期: 1998-09-1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8]536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抛秧盘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鄂国税发[1998] 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明确规定农膜是指地膜和大棚膜,而抛秧盘不在农膜的征收范围 内。此外,由于抛秧盘为塑料制品,也不属于现行税收法规规定的农机的征收范围。因此,应当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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