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经营广州“东山广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08 生效日期: 1998-07-08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8]41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经营广州“东山广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  (粤地税函[1998]97号)收悉。广州市东山区商贸发展总公司(以下称商贸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香港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海外公司)以货币出资,成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广州海粤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海粤公司),开发经营'广州市东山广场'(以下称东山广场)项目。关于海粤公司将建成后的房屋所有权按比例分配给商贸公司和海外公司各自经营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海粤公司将房屋分配给商贸公司和海外公司,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因此,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商贸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但不承担经营风险,不符合《营业税税目注释》对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
  三、商贸公司和海外公司将分得房屋再转让时,也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