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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04 生效日期: 1999-06-04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基金字[1999]第15号

沈阳证券监管办公室:
  你办《关于农行营口市分行证券交易服务部转交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的请示》(辽证监发[1999]19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农业银行营口分行证券营业部转让给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

  二、转让后中国农业银行营口分行证券营业部相应更名为“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营口证券营业部”。

  三、请你办督促双方按有关规定办理该证券营业部的转让手续,做好交接工作。同时,请你办通知中国长城信托投资公司凭此批复到我会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请报告》及基金申报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所报《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安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安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发行方案,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安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同意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

  三、同意基金的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其中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股票投资中以成长型、收益型上市公司为主。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资产净值的20%。

  四、基金的发行规模为30亿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1元。其中,基金发起人认购3000万份基金单位,占基金发行规模的1%,自基金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基金发起人在基金存续期内须持有1500万份基金单位,占基金发行规模的0.5%,应由每家基金发起人按其发起时认购的比例分别持有,其余29.7亿份基金单位面向社会公开发行。

  五、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存续期限为15年。

  六、同意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按以下方法计提,一部分是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逐日计提,另一部分是业绩报酬,当基金的年度可分配净收益率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按照《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规定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年末一次性计提。基金成立三个月后,如果基金持有的现金比例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出部分不计提管理费。

  七、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

  八、同意基金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分段配号”的方式发行。

  九、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30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由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募说明书及发行公告。

  十、同意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基金发行协调人,具体负责基金发行的有关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基金的发行工作,保证基金的顺利发行。

  十一、发行过程中申购资金冻结期间按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全部归基金所有。

  十二、基金的发行费用为每份基金单位0.01元,发行费用在扣除基金设立和发行过程中的上网发行费、律师费、会计师费、发行协调费、文件制作费等有关费用后的余额,归基金所有。上述费用经基金托管人核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基金成立后7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基金发行和成立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送我会。

  十四、同意基金托管人以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设证券帐户和银行帐户。

  十五、同意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成立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的申请。

  十六、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发行和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以及《安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安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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