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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紧处理有问题农药的几点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07-09 生效日期: 1983-07-09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农药的收购、储存、供应工作,由于各级党政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农资企业广大职工的积极努力,基本上保证了农业防治病、虫、草害的需要,有效地支援了农业生产。但农药容易挥发减效, 使用一定时期, 病虫具有一定抗药性,需要更新换代,以及生产、收购、保管、价格等方面的影响,目前在各级经营单位的库存农药商品中,有问题品种数量较多。 几年来,各地通过清仓查库, 每年都做了积极处理,但仍继续发生新的有问题商品。据一九八二年九月底全国普查统计,农资系统库存有问题农药二十五万四千多吨,价值三亿九千多万元,占九月末农药库存总值十八亿八千万元的百分之二十点七。大量有问题农药长期放在仓库里,不仅占用仓容,占压资金,而且影响农药的合理储存和供应。为了尽快把有问题商品压缩到最低限度,改善农药库存结构,提出以下几点处理意见:
    一、对库存有问题农药, 要在普查基础上, 分类排队,凡属质量完好、销路不畅的品种,要结合旺季供应积极推销。要把样品摆到门市上,同群众见面,并做好宣传、辅导工作,方便群众选购。批发企业库存有问题农药也可采用委托基层代销的办法,扩大销售。
    二、对已经减效的农药,凡可以直接使用的,可通过有关部门检验鉴定后,根据减效程度,按质论价,削价销售。凡能加工改制的,应大力推广江西省都昌县农资公司等单位的经验(82年经营管理座谈会上作过介绍), 积极组织加工改制, 或者委托工厂加工改制,尽量提高其使用价值,减少损失。
    三、对货不对路的商品和已经决定取代的六六六、滴滴涕,本地使用有余部分,要逐级做好调剂工作,尽快调剂到需要的地方。对这部分农药的调拨作价和费用负担,双方要本着顾全大局,互相协商的精神研究确定。
    四、对变质失效、没有使用价值,又不能加工改制,需要报废的农药,要抓紧进行检验鉴定,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废处理。
    五、关于处理农药的审批权限和帐务处理。各级农资企业库存有问题农药已经减效,需要削价处理的,可进行一次性削价处理。削价幅度在百分之四十以内,由企业领导审批;超过百分之四十的,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削价处理的损失,随销售随列企业经营损益。需要报废的农药,每种商品损失金额在五千元以内的,由企业领导审批;超过五千元,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报废损失做财产损失处理。基层供销社有问题农药,原是由县农资公司进货的,基层社负担又有困难,可由县公司统一考虑处理;自行采购的由基层社处理。具体执行办法可由各省市自治区供销社商财政厅(局)研究确定。
    六、农药品种多、价值高、技术性强,在处理有问题农药过程中,既要防止草率从事,又要勇于负责。并认真分析发生有问题商品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把农药的经营水平提高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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